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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20: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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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里说,法硕专业的必须参加全国联考。请问全国联考是什么。好像还有专业限制。我是外校中文系的,请问可以报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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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21:13:0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qunyijiao 的帖子

好像可以的吧
不是说只有不是法律专业的才能考法硕的么?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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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21:54:11 |只看该作者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招收的就是没有法律基础的考生,有基础的考法学硕士。所以lz可以考法硕

全国联考就是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刚搜google看到点资料,比较全,建议lz看看,自己搜搜吧



  王桂萍教授讲座实录

  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欢迎各位来到三校名师·法律硕士举办的讲座!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是不一样的。到这来的各位多少对法律硕士都有一点了解。第一专业大家都是其它专业,包括外语、政治、经济、国际政治等等各个专业的。那么在这个学习的基础之上,可能通过种种角度对法律产生的一定的兴趣,然后想要学习法律,那么这种情况下学习法律有两种途径:一个是二学位,在大三的时候开始选一些法律课,毕业的时候得一个本专业的学士学位再得一个法律的学士学位。那么另一种途径就是我们这个法律硕士。法律硕士要求你拿到本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之后,才能上法律硕士,它占用的时间是和二学位差不多,但是读完之后法律硕士会比二学位好的多。再一个途径呢,如果大家对法律感兴趣的程度比较深的话,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就不一样了,法学硕士招收的基本都是法学本科,在知识上进一步深化,所以说法学硕士虽然也可以考,但是它的难度就比法律硕士大的多,也不是没有考的,像外语专业的,他们考的比较多,因为他们的外语占优势。一般其他专业没有这个优势就不容易考,要考法学可能就比较困难了。所以法律硕士,就是其它专业的人学法律的一个比较好的途径。

  法律硕士实际上是仿照英美的一种教育模式,英美学习法律在本科阶段是没有这个课的,必须在学了一个专业以后,拿到学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学习法律,像美国的JD就是标准的形式。这个主要是什么?一般从事法律行当,作法律人必须有很深厚的积累,包括这种专业知识的积累,包括社会经验的积累,也包括语言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完成一个专业的学习以后,进入法律专业学习才能比较顺当,掌握、应用起来比较合适。我们国家采用英美模式的法律硕士考试是从94年、95年开始的。那个时候是各个学校自己招生、自己命题,比较散。从2000年法律硕士开始联考,实行全国统考,这样一来,这个规模效应就上来了,考的人就越来越多,出题等也就越来越形成规模了。考试也有规律性,也就具有可抓的内容了。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好听,比如我是政法大学的老师,政法大学的校园是两部分了,一部分是在学院路,是研究生院;另一部分是在昌平,是本科生院。04年研究生的招生越来越多了,法硕一百多,其他法学四、五百人,甚至达到六百人。这边住不下了,那怎么办呢?就把法硕调到昌平去了。一开始法律硕士意见很大,说“为什么我们法律硕士要受到歧视啊?要去昌平呢,法学硕士就在这边?”实际上,不是这样,法律硕士是比较完整的一块,就100多人,搬过去比较容易,要是把法学硕士5、6百人搬过去就比较难。实际上在将来使用的时候,并没有什么歧视,都是一样的。拿法律硕士也好法学硕士也好,都是一个硕士学位,待遇、就业等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而且法律硕士有另外一个专业基础、口径比较宽,法律行当提出来的培养和使用复合型人才,主要的复合型人才就是指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将来除了可以从事公、检、法和政府的工作之外,也可以作公司的法律顾问等等。如果想继续深造同样也可以考法学博士。我的很多同学,原来就是法律硕士。他们读完法律硕士学位之后,觉得拿个博士学位可能更好些,所以他们也同样的参加博士的考试,考上博士的也并不是很少。所以呢,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好考一些,但是它的就业途径、前途并不比法学硕士的差,而且甚至要好一些,我觉得考法律硕士真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现在信息发达,可能学习起来、找些资料等是比较容易。像我当初87年大学毕业的时候,因为那个时候大家都觉得应该考一考硕士,但也没什么明确的目的。我是南开大学毕业的,一般认为考本校的好像很没出息,所以要考外校的。当时政法大学刚改成重点院校,当然我们觉得学法律到政法大学是比较好的,那怎么学?怎么考政法大学?当时没人指导。那个时候法律恢复也才3~4年的时间,它的考试等等一些情况并不向外公布,都是内部掌握的情况。我们就在一无法大教材,二不知道它考什么,三没有看过任何试卷的情况下,就盲目的报名,然后就盲目的考,当然也就盲目的没被录取。经过这一次考试以后,知道了法大的刑法考试都考哪些内容、深浅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过了两年以后我又参加了考试。在第一次失败的基础上,掌握了一定的规律,参加了第二次考试,这样才考上。花了两年的时间作为代价实际上很得不偿失的。现在就不一样了,大家考哪个学校的硕士,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考试资料的。法律硕士全国联考,那就更容易找资料了,网站很多,题也很多。所以现在大家学起来就比较容易些了。另外一个就是,大家参加一个辅导班有没有用处?从我的经验来讲,因为我不仅是作法律硕士的辅导,也作法学硕士的辅导,通过一些学生的反馈信息,他们觉得如果参加一个辅导班,能跟上老师的速度,能完全体会老师讲课的内容,以及逻辑思路,辅导班的用处还是比较大的。为什么呢?因为有的时候,大家可以看的书本知识,尤其是联考的资料,刑法部分是很薄的,并不是很多,内容是高度概括精练,既便你把内容完全背下来,甚至倒背如流能不能应付现在的考试?这个是很难的。现在的考试趋势是越来越注重法律、理论、实践三者的结合,出题不再单纯考法条了,而是把法条融入案例中,融入司法实践的应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光背死知识,甚至把法条倒背如流也是不够的。参加辅导班呢?有同学就说了,我在学校很方便,参加法律系的课不就可以了么?但是法律系的课和辅导班的讲课不一样。法律系的讲课侧重于整个系统的知识,包括我们学本专业的课,老师讲课有自己的侧重点。有的时候老师为了给学生增高一点,他会在考前给学生指出哪里是重点,哪里不用看,这样分就能高些。但是用这个来应付法律硕士的考试就是不够的,因为大家在听课的过程中,老师会讲到甲怎么说、乙怎么说、丙怎么说,说了一大堆,但到底怎么说,可能最后不知道,头脑中就混乱了。在辅导班中,一般讲的比较有针对性的,老师会根据历届的考题,出题规律,然后把知道比较系统的串起来,可以说是提纲挈领,这样掌握起来、领会起来也比较容易。同时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教一些学习方法,这样比你单纯地看书容易些,也比你去听法律系的课比较有针对性。

  法律硕士的考试除了公共课的政治和外语之外,还要考法律的五门课程,分为两张卷,一张是基础课,包括刑民法,另一张是法律综合课的卷,主要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为什么要按照这五门课来设置呢?大家知道这五门课对法学专业来说都是一年级的课程,一年级的课程就表明是很基础的课程,很综合的一些内容。像刑法作为法律硕士出题的第一门,为什么很重要?学到法制史,大家就会知道中国5000历史,可能4500年都是在刑法上打转转的,所以刑法在我们国家就比较古老。再一个,刑法涉及到的面很广,在社会上的波及面也很广。从新闻媒体上都可以了解到一些刑法的知识,包括刑法上的一些案例。如果你不侵犯别人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我们不受别人侵犯可能就要非常小心了。刑法在社会上波及面很广,大家接触的很深、很多,所以它就是一门比较普遍的知识。第二门就是民法课。大家知道民法属于民事纠纷性的法律规范,大家在社会上往往会发生一些纠纷,所以民事上的一些法律关系,就是大家日常生活所接触到的,民法的内容也是在社会上普及面比较广的,这样它也就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课程,公民往往发生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也就设置成一个专业性的基础课了。三门综合课的课程,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都是宪法中规定的。像国外对宪法崇拜的时候,大家可以不了解其他法律,但是不能不了解宪法。如果权利受到侵犯,首先可以拿宪法来维护。像我们国家可能宪法有点虚化,不具有操作性,但是宪法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部门。其它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以宪法为基础产生和形成的,所以宪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考法硕必须学的。再一个就是法理,也叫法学基础理论,在国外也叫法哲学。法理学是所有部门法中共性的问题,包括法的制定、执行、如何培养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和其它学科比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的一些关系都是在法理学中学习。学习了法理学之后,再学其它部门法可能对法的基本精神、基本精髓都有所了解,这样再学其它部门法就比较容易了。所以法理就是一个基本的课程。还有一个就是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不包括西方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主要强调中国法制的形成脉络,从夏商周一直到建国前法律是如何发生发展的,主要目的是让大家了解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学习法律要知道法律是怎么来的,所以法制史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程。这些就是五门专业课程。

  大家学习了五门以后就要参加考试,那么法律硕士考试有哪些特点?这个特点主要是和其它考试相比较而言的。一个就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和大家的学分考试不一样,法律硕士考的一个科目,它考的知识面很全,很难找到侧重点,如果只看几块的话就很难应付考试。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它不会像学分课的老师交代那样从哪出题等等,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主要根据趋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这些是不同于学分考试。再一个特点就是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是第二专业,所以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些。另外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就可以,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如果专门学人大的观点、北大的观点、法大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某一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容易出错。比如说很多问题像骗、盗的问题,北大的陈兴良和清华的张明凯明显就是相反的,陈兴良就认为是诈骗,张明凯就认为是盗窃。如果考法律硕士按照哪个观点答呢?恐怕按照不同院校的观点就会出现不同的答案,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可能只有一种答案是对的,其它都是错的。考法律硕士我们就应该知道指导用书上的一些观点,按照指导用书上的观点来答才不会出错,一般指导用书是采用通说的观点,而不是张三、李四等其他观点。这个大家要注意的。再一个呢,法律硕士不同于司法考试。大家知道拿到法律学士学位和其它学士学位以后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将来从事司法工作,当检察官、法官的基本门槛;如果没过司法考试想从事法律行当就没有生命没有前途了。司法考试要比法律硕士难的多,考察的面也广的多,司法实践的内容可能要深入的多。法律硕士的考试比司法考试相对简单一些。但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可能也要往司法考试上靠,现在出题的趋势也偏向司法考试。如果通过法律硕士的考试,读了研一就可以直接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法律硕士是一个垫底的基础,还是比较有利的。

  如何复习法律硕士的考试?如何高效的复习?大家知道,既便现在开始复习的话,到07年参加法律硕士的考试实际上也就是10个月左右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还要攻外语和政治,剩下的时间是攻五门法律,时间并不是很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这段时间,如何高效的学习,这个是很重要的。

  第一点,大家要培养对法律的兴趣,树立能考上的信心。如果对法律没有兴趣,硬着头皮去学,没有任何意义,莫不如不学,所以首先要对法律感兴趣。对法律感兴趣要有感性知识,有了感性的知识后再深入学习,这样才能一步一步深入。第二就是要树立信心了。既然学法律硕士就要想一想每年参加法律硕士考试的人很多,招生也比较多,像法大每年的招生100-150人左右。大家都在同一个起步点上,有的人考上,有的人考不上,这就要树立信心,自己不笨好好学习一定能考上,你要有这个信心,只有有这个信心才能坚定自己走下去的勇气,有信心有兴趣去学,这是最重要的。

  那么第二点呢?就是选教材的问题,基本点就是大纲。每年大纲联考都会有个大纲,这个大纲就基本上划定各个科目的考试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要认真掌握的理解的,像刑民法要应用的。在大纲的基础上要扩大复习的范围,这个时候就是要靠《联考指南》。这个指南就是对大纲的扩展,一般来说都是要看的。除了大纲和指南以外呢,就是各类的辅导用书,因为考法硕的人越来越多,辅导用书也就越来越多了。在这种情况下,辅导用书就有些混杂,大家不必选很多,选1-2本作一下参考就可以了。在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知识面,这个是很重要的。关于习题类的,参加各类考试包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考试的同学可能陷入题海中。作题是不是很好?在掌握一定知识的情况下作一定的题是必要的,题目对知识的掌握和知识的评估都是很有用处的。但是还有一个不好的形势是什么呢?出题的人尤其是出各种复习题集的人很多,那么出题的时候背面有个利益驱动,也就是赚钱了,这样出书的速度就很快,速度快导致出书的人不是很细心,所以出错的题会很多。如果大家随便拿来任何一个题集都来作的话,按照它的答案有的时候可能就误导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主要拿真题来作,作真题来自我评估。如果想作习题就找一、两本自己觉得资质比较好的来作一作。不要太大规模的涉身于题海之中,过多的涉及不是很好,否则就偏向了。刑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刑法典。像法制史、法理没有法典,只有民法、刑法、宪法是有法典。刑法的法典在考法硕时要作一个红宝书掌握,尤其在总则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条掌握不好,只掌握只言片语的理论,或者实践上的个别案例,答题效果肯定不好。刑法的法典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必备的东西。刑法问题的司法解释也是很重要,主要罪的司法解释也要掌握。这是参考书的问题。

  高效复习第三点就是制定一个学习计划,这么长时间盲目的乱看,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积少成多,最后看的也是不少。但是如果没有好的计划,可能走的路就会偏,效果也不会好。制定学习计划也要因人而异同,比如说同样是一个班级的同学也都是一个老师授课,有的人考试就打90多分,有的人还不及格,为什么呢?大家的知识基础,掌握能力都不一样。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学习计划,像司法考试中强调一个月冲刺法,三个月过关法,这个对大家都是不合适的,为什么呢?因为你的专业是非法律专业的,既便你已经听过法律系的课,但是你没有完整的综合知识,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所以参加法律硕士考试至少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来复习。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对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掌握,都要用4个月到半年的时间,因为大家有的可能是工作,有的是学生,考研都是用业余时间,所以大家的复习都要提前。这是基础知识的复习。再有一个就是我们大家所说的背记,每看一点都要记住,基础知识的掌握主要是自己脑子里有一个法律意识,有了对一门或者是五门法律的印象,提起某一点,不会茫然无知,这个基础就算是打的不错了。到后来我们还剩几个月的时间,可以把时间分成两半,一半时间是重点记忆、背诵,像法史、法理等内容是需要背诵的,在剩下一两个月的时间,在强化基础知识上作一些题,提高自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应用能力,通过作题的方式评估自己学习收到什么样的效果,有针对性的反过来强化基础知识,这个就是作计划的起步。不管计划制定的如何,一般的时间划段,一个是熟悉大纲、熟悉教材,再一个就是刑民法要精读法条,再一个就是模拟练习,还有一个刑民法比较重要的就是案例问题,像法史没什么案例,案例也就是历史性的东西。现在考试的趋势是越来越重视案例,新型的案例也会纳入考试之中,考刑民法对案例不了解,恐怕一半的分都会失去,案例也是很重要的。

  好!前面是我关于法律硕士的通说。因为我是讲刑法的,下面专门针对刑法,对刑法的命题规律、试题、趋势作以分析,最后再把刑法的整体知识,重点、要点、以及它的逻辑结构给大家串一下。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硕士的,只对刑法比较精通,对民法、宪法等等可能不是很精通,这些部分你们将来学习的时候自己学。

  刑法的题型和分值的分布我给大家说一下。题型从2000-2006 并不完全一致,一直在改变。00年01年题型有填空、判断对错,这些最简单、最基础的题型,只要背住基本法条就都能答对的。这种题型在本科中的考试不见了,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也不见了。法律硕士刑法题型从2004年来就比较规范,04、05、06题型就比较固定,一个是单项选择题 ,20小题,一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以前多选题比较多,有的10个甚至是15个,04年以后一般就出5个小题,因为多选比单选的难度要高,分值也高,一个题2分,5个小题一共是10分。再有就是简答题,简答题一般就是死知识了,熟悉理论或者法条的内容就能答对了。简答题一共有两个,一个是6分,两个共12分。再一个就是辨析题,给你一个基本的命题,然后根据刑法原理判断是对是错,对的理由在哪,错的理由在哪,比如说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要你判断是对还是错,分析它的理由。这个你就要对教唆犯了解的比较深入了,如果你要是只知道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中讲就认为是必然存在共同犯罪中,这恐怕就要错了,这就要求对教唆犯的理论知识很深入才能答对。这就是辨析题,你要抓住考哪个知识点,深入到哪一个层次,哪一个步骤上,这样你才能答对,一般来说它是8分的小题。再有就是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不用背和记忆,就是给你一个法条,比如给你交通肇事罪、绑架罪的法条分析,然后分析。那么这个法条分析是分析什么呀?主要是分析这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大家如果对刑法有简单的了解就知道犯罪构成是四个条件,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那么你要把这四各方面逐一给他分析出来,那么有的,象客观方面法条上都是有的,但是象客体,主体这个法条上并没有给出,你就要根据总则讲解的内容来补足法条的不足,来把四个构成要件都给它补足了,这样才能够比较完整。那么还有现在的出题趋势,对于法条分析,它会给你提几个小问题,比如说交通肇事罪,它就会提第一个小问题问你交通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第二个问题问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什么意思?那么你在学习的时候对这个法条的理解就应该深化,而不能仅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否则象这个法条分析题你就答不对,所以法条分析题说是简单,就是四大构成要件,但是一旦深入到这个法条的各个概念的基本含义,那么就需要你这个知识层次要很深入,这个是要注意的。再有呢就是第六个题是案例分析题,一般是15分的题,案例分析题现在也不是很简单了,过去,象2000和2001年那个案例分析题往往是较小的一段,然后给你考两三个知识点,这个可能就算可以了,但是现在这个案例分析题,因为只有一个题,是15分的题,它的分点又特别多,那么呢,他的知识点可能就涉及到7个,8个,9个甚至10个,那么呢,这种情况下,你要知识面掌握不完全,漏一点就漏一分甚至两分,那么你漏几个点,这个分就漏的差不多了,所以这个案例分析,他一方面考你的知识面,再一个考你的法条和理论实际运用的能力,这个题是很难很难的,但是一旦你要能抓住这个答题的要点,一旦知道怎么来答题,答题的规律,那么恐怕这个题呢也不是很难。

  好,那么这个就是刑法题型和分值的分布问题,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刑法的命题规律和它的趋势预测。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对刑法有一定了解的人有多少?多少人听过刑法的课?有吗?……哦,那还是有的,可能是有的人还了解的不深,那么对刑法有一定了解的人呢听起来可能就比较好一些,那么其他人听起来,现在,可能信息量可能就多一些,但是你提前了解一下也有好处,那么这个刑法呀,它的命题规律呢,我们说一共是75分,那么命题规律,从2004年以后就有加难,综合性加强这样一个趋势,如果你现在如果学了这个刑法,看了一点刑法,那么你拿01,02年以前的这个考试题呢,你很容易能拿到五六十分,但是你要拿04年以后的题,你单学了一遍刑法,你答的话恐怕这75分,你能拿20分就不大容易了,所以说他这个难度呢一直是在加深,那么这个呢,也是跟法学各类考试整个的趋势是相似的,比如说司法考试,它原来叫律师考试,那么有法官考试,检察官考试,那么02年以前呢,也是很简单,02年以后呢,他因为全国统考了,所以呢难度逐年在加大,逐年在加深,那么象我们这个法律硕士的考试也是这样,所以大家就不能掉以轻心,那么他出现的一些命题的规律呢,对考生是越来越不利的,有下面几个规律:第一个就是直接考法条的题是越来越少了,那么你象02年以前,往往就考,比如说主犯应当如何处罚,教唆犯应该如何如何出罚,那么背住这个法条你就拿住这个分了,但是现在直接考法条的题几乎就没有了,尤其大家拿06年的题你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几乎每一个题就是一个小案例,他都是用案例的形式来反映这个基本知识点的,所以它就要对你进行一个思维的转换,不能单背法条,要把法条应用到这个案例中来,那么如果你对这个发条的理解、应用没有掌握的话,这类的题就不容易答对了,第二个就是,除了考法典之外呢,司法解释也纳入了考试的内容,那么以往法律硕士考试只是考法条上的内容,司法解释的内容很少考,但是从03年以后,它把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也纳入到考试的范围之内了,这样,你对司法解释如果没有一定的了解,恐怕答题就会出错,你象05年单项选择题的14题,它就考了一个什么呢,说交通肇事罪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具有那些情形下面列了一个:致三人死亡负次要责任,致两人死亡负同等责任,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那么大家看法条的时候,包括你从书上看这个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的时候,它主要就是说违反交通法规,然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构成这个罪,那么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在法条上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的限制,那么如果你要单单拿这个法条,你考这个题能不能答对啊?就没有办法答对了,那么这些额度的限制是在哪啊,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里它就解释了,对于没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只是一般的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无法补偿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那么你只重伤一人就不够成犯罪,轻伤就更不够成犯罪了,那么没有死人,只是重伤五六个人,那么也不构成犯罪,比如重伤3人以上,轻伤就 不构成犯罪了,再一个就是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你说我有钱,我们家家资百万、千万、亿万,多少钱我都给你补上,那么可以挽回,我也不构成犯罪,那么如果我穷,我一分钱都补不起,就恐怕就构成犯罪了,那这是司法解释所做的解释,你要不掌握司法解释你答这个问题就不行了,所以对一些主要罪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什么数额较大呀、情节严重等等这一类在法条上比较模糊的字眼,它都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的,那么这些司法解释大家就都要掌握,所以这个法律的面就要宽一些了,好,第三个就是将司法实践中的新型案例纳入出题范围,这个呢,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趋势了,那么我们知道,这个司法实践它是无限的,法律是有限的,有一些新型案例呢,可能依据传统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思维就没法解决,那么你同过一般理论知识就不容易分析,可是这些新型的案例不单在司法考试中纳入,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有一定的体现,比如象2003年单项选择题第六题就靠了这样一个题:盗窃正在使用中公路井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那么这第一个选项呢就是构成盗窃罪,第二个呢,就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三个呢,破坏交通工具罪,第四个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你要单从你自己掌握的基本知识来看的话,一看盗窃井盖当然是盗窃罪了,对不对啊?恐怕就错了,那么盗窃呢,它一般的掌握呢,这个数额较大,也就是数额必须达到500到2000以上,北京是掌握1000以上才构成盗窃罪,那么盗窃两个井盖可能就三四百块钱,可能就不够成犯罪,那么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毕竟选项没有这个问题,那么再有一个我们就要考虑了,它强调的是在公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那么这个井盖盗窃以后,是不是公路就遭到破坏,而公路是公共设施,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呢?这个恐怕呢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最主要的是什么呢?就是说这个,公路上井盖被盗窃了以后过往的车辆很容易陷进去,那么一旦车陷进去以后呢可能就会发生人员伤亡,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这样的一些情形,那么这个呢,你如果了解一下司法实践发展的趋势,你就应该知道,2003年这类的案件刚出现,很多法院把这个叫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那么你一了解这个司法趋势,你就不用法理分析,你直接答就对了,所以大家对新型案例呢要及时的掌握,那么象还有一个比如入室盗窃的问题,入室盗窃但盗窃未遂按盗窃未遂定罪的案件就很少,是不是就不定罪呢,那么现在司法实践的趋势是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那你了解这个趋势你一答就对了,你就不用去分析,分析来分析去,可能还分析错了,所以这个呢,比较直观的,就是你关注一下时势,关注一下法律的发展,那么这个对你的答题是非常有利的。好,那么第四个特点呢,就是越来越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选择题和案例题在形式上和难度上在慢慢的向司法考试靠拢,那么象刚才我所说的选择题都是以案例的形式,然后那,选择题和案例题综合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个小选择题它不是考一个知识点,考四个知识点,甚至考更多的知识点,那么这个呢,实际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那么现在法硕的考试呢也在向这个方向靠拢,难度在加大,这个呢是大家要了解的。好,第五个呢,就是考察的知识层面越来越深入,简单的思维模式已经不足以应付了,那么就是说考察的知识层面越来越深入,你简单光记法条去答题应付起来就捉襟见肘了,那么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2005年单选的13题,说甲于2003年6月合谋和乙共同诈骗了3万元钱,然后两人一人平分了一万五,这是一起,然后在发案以后,审查期间呢,甲又交代他在97年月,有一次诈骗了4000元。这是一个基本的案例,然后问的问题是:处罚甲的诈骗罪的时候应按多少进行处罚?下面的答案是:3.4万、3万、1.9万、1.5万。这里涉及到什么呀,

  一个是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虽然表面上是考你犯罪的数额,但是这个是不是就是简单的将数额相加就可以解决的呀,这个是不行的,一个考你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属于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不管你分到多少钱,不管你参与了多少行为内容,最后你要对整体的数额负责,也就是说对这个3万元前负责,你分到一万五,但你定罪还是要按一起的3万来定的,这就是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对部分行为整体上要负责,这是一个考点,那么再有一个,他在审查期间交代了1997年3月的诈骗事实,这个4000元能不能加到这个3万元之中,这个考得是什么呀,考得是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呢,我们刑法的时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实施而没有被发现,经过一段时间,法律就不再追究你了,那么这个呢,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以设定不同的追溯实效期限,比如说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五年的,超过五年就不再追究了,那么这个是一个考点,再一个考点就是,这4000元是在旧刑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是按旧刑法来处理,在按旧刑法来处理期间,那么这个4000元,它的法定刑幅度应该在哪,那如果你不掌握这道题就不能答对了,你要了解在旧刑法期间诈骗6000元以下的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3000到6000元之间数额较大,那么它这个在三年以下判刑,那么它最高法定刑就不超过5年,超过5年就不追究了,这是一点,那么考一个诈骗罪数额的问题,考一个旧刑法的问题,在一个就是考经过五年不追究,他这次被抓获是03年6月,交代的上次是97年3月,过了六年了,那就不应该追究了,那么他的数额就是3万元,那么大家看一下,它考了几个知识点呀,一个就是时效的问题,再一个诈骗罪新旧刑法比较的问题,一个司法实践掌握的数额的问题,四个知识点。一个小题,就这么一分,就把你搞的晕头转向,那么你这些知识你要都不了解,你就一分一分的就全失去了,所以刑法的掌握呢,看似简单,看似平易,它实际上并不简单,综合性很强,所以,大家学习的时候不要浮在面上,要深入下去。那么第六个特点就是否定性的出题方式,在刑法中,包括在司法考试,在法硕,在法学考试,那么否定性的出题方式越来越常见了,它经常不考你下列行为构成什么,而是考你下列行为哪些不构成什么,不属于什么,你要看题的时候把这个不,或否定性的词给忽略了,你就全盘皆输了,所以这个否定性出题方式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么再有一个出题的趋势呢就是综合性越来越强,那么象2006年这个案例分析就充分的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个15分得题考了什么呢,就是说甲是个女孩子,她怀疑同居的男友又有一个新欢丙,她就特别生气,他就特别生气,然后他就找了一个男性丁说给你500块钱把丙给强奸了。你把丙给强奸了,他找了男青年丁就同意了。指认犯罪地点。有一天晚上,丁就拿着钥匙,到了另一个女孩子住的地方

  然后门开了,要实施强奸,遭到强烈反抗,然后就使用暴力,把女孩的头往墙上撞。这时候他开灯,想要实施强奸,发现这个女孩已经死了,这就是一个案例

  他回家之后,越想越害怕,事后审查呢第一个,甲已经怀孕三个月了,第二个,甲03年因为盗窃被罚款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块钱,第三个情节被坏的女孩不是丙而是戊,这个情节就越来越复杂了,是不是?然后它问他比较细致

  第一个问,甲和丁的行为构成法什么罪,构成一罪还是几罪,要说明理由。这个就涉及到他们共谋的是实施强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定强奸未遂还是杀人罪?这个涉及到罪数的问题,还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第二个问是什么呢?甲和丁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的是丙的另外一个女友戊。这个情况下对象认识错误,怎么样来认罪?那么这个涉及到总则方面的认识错误的问题。我的认识和实际行为发生误差,我是不是还是要按照想象的来定罪。这个就涉及到很多,包括同类认识对象错误,包括异类认识错误,那么一般来说呢,根据刑法的理论呢?同类认识错误的话,不管这个人是甲还是乙还是丙还是丁,都是不能强奸的,这就是罪过的认识错误的问题。第三个呢就是对甲是否判处死缓刑法的死刑的适用问题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或者犯罪时怀孕的人。一概是不能适用死刑,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它的前提条件也是执行死刑,不管是立即执行也好,还是缓刑也好,都是死刑的种类,都不能判处,这就是死刑的适用问题,再一个,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这就涉及到累犯的知识了。累犯的知识涉及到五年内又犯一个,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这样才构成法累犯,前面两个罪应该都要是故意犯罪。也是一个故意犯罪是不是说应该判成累犯呢?这里涉及到他前一个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就是放在社会上不执行。就不符合累犯的形成条件,所以,就不构成累犯。不构成累犯就是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只能执行后一个刑罚,这个涉及到一个累犯的知识,一个缓刑的知识。最后一个就是要指出丁

  丁有哪些量刑情节呢?他指出了丁的出生年月是犯罪的时候是04年6月,从86年到04年,就17岁多,不满18岁,在刑罚情节上就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就应当减刑或免于处罚。那么还有一个,虽然是父母强迫他去自首,但是他终究是自首去了。这就有一个自首情节,是可以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你看15分的题,考了刑法的点有九个知识点,你遗漏任何一点的话,这个分就会丢得很多像这种案例分析题,越来越考查知识的全面性、对知识的综合能力。以及你这个深入分析的能力这个就要求得很高。这就是我们介绍一下刑法命题的规律。

  下面讲一下命题的趋势。以后难度不会降低,而是保持06年的水平,甚至更难一点,但大家不要太害怕 ,象政法大学去年复试线是330,今年是354,虽然分数生高了,但它也反映出,虽然题越来越难,但大家的得分却越来越高了,因为大家都在随考试难度加深对知识的掌握,所以你越重视它你的分就越高,所以大家不要怕难,难更能促使你学习,从考分的逐年增长可以看出大家的水平是逐年在升高的,大家不要害怕。

  下面说一下刑法,如果给大家指定一定就考哪个重点,哪个难点,在大家基本知识不掌握的情况下,可能就给你挖了一个个陷阱,你就不会看老师没有划到的东西了,那么老师就是不负责任。现在由于你们还在起步阶段,我建议你们要把刑法及其相关的一些东西进行全面的通盘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在考前两三个越再按照重点进行一下整理和提高,所以开始的时候不要听老师的重点,对大家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利的。其实,刑法看似平易,其实很难,一定要认真掌握,简单是因为它有一个统一的法典,掌握起来就比较容易,再一个呢,体系结构比较规范,容易系统掌握;复杂是知识面不仅涉及罪刑的问题,还涉及很多其他的东西,它是为其他法律保驾护航的,背景知识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很多知识,涉及面很广,在一个就是刑法理论学说很多,众说纷纭,如果掌握的学说太多而不精,做题是可能思路就比较乱,这也是它复杂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把它的规律,知识结构,好好复习也是可以掌握的很好的。刑法有两大主题:罪与刑。刑法就是研究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这就涉及到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上的一些问题。这两大块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是犯罪的一般理论,分则就是具体的一个罪及其法定刑的问题。三个层次就是第一个是法条,刑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于刑法之中,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第二就是,刑法理论,掌握法条的同时要理解为什么这么规定,即用理论来理解法条,这样法条才会理解的更深入。尤其在中国,有些如犯罪构成等法条都没有规定,是由刑法理论来探讨。第三就是司法实践问题,这是法条和理论的落脚点,这也是各个考试的趋势。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主要是规定一些行为规范,总则规定一般规范,分则规定具体规范,刑法总则也包括两大块,一块就是行为规范和刑法的问题,另一块就是站再刑法规范以外来看待运作刑法的问题,也就是一般的序论,主要讲什么是刑法,什么是刑法体系,它包括刑法典,五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对于附属刑法大家只要了解一下了,再有就是国际刑法的问题,对公约上的罪刑也是刑法的范畴,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司法解释,它不是法律,但现在实践中很多是用解释来处理的,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还有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主要是规制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会出一个案例,比如疟猫事件构不构成犯罪,在国外有相关规定认为是犯罪,但在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无罪处理,这就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的,这就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再比如于正东案件就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理的。序论再一个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比如空间效力有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还有时间效力的问题,主要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等。我们的刑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呢,下边进入到刑法的总则,就涉及到罪和刑的问题了。那么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大块。那么犯罪论解决什么问题,一个就是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犯罪构成的问题。那么犯罪的概念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怎么样才能作为犯罪来规制,他就强调一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呢就从一般的概念上来界定罪和非罪的界限了。首先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你说我违反交通规则,它也是违反有危害的,那你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其他人撞着你了或者是其他人互相撞就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这种行为能不能受到刑法的规制,一般的情况就不能了,因为我们强调刑法规制的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用交通法规,婚姻法或其他的什么继承法呀来规制,就不用刑法来规制。那么第二个呢,是要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实际上是强调罪行法定原则的,你这个行为必须是刑法上明确规定你必须为或必须不能为,那么才能要求你为或不为这样一个行为,他就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个呢,就是应受惩罚性。你虽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是刑法上规定呢你这种行为比较轻,不用惩罚,那也不构成犯罪。比如说财产类犯罪,它都要求数额较大,那你说较小,那刑法上就不惩罚了。那就不构成应受惩罚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了。这就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问题。

  那么另一块呢,关于犯罪构成呢,是刑法中的核心,那么一般的来强调呢,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贵冠上最瑰丽的一颗宝石,所谓犯罪构成呢,理论上我也不给大家讲,它主要是讲犯罪成立的条件的问题,那比如说一个男青年夜深人静的时候带个面罩,持着一把刀,然后上街上去寻找作案目标,结果碰见一个女同志,背着一个很精制的包,上去一把要抢夺,然后这个女同志使劲护着包,然后这个男青年拿着刀一刀给捅上去,女同志倒了,他把包拿走了,那么这样一系列的情节哪些情节构成犯罪是必要的,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构成这个犯罪的条件。犯罪构成主要是解决构成条件的问题,那么黑天白天对他的这个作案、构成犯罪有没有什么影响啊,在这个作案中没有影响。犯罪对象是男人女人有没有影响啊,拿刀子拿棍子有没有影响啊,这个都没有什么影响,那么有影响的是什么啊,首先他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那么这个有影响,他是男人女人无所谓,在这个案件中。那么第二个呢,他是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捅了一刀,然后抢了包,包里有钱,对吧?然后呢,在一个,他的行为,杀人了或者是伤人了,还有一个劫财了,这样是两种行为,对吧?那么再一个考虑他主观上这两个行为都是故意而为的,对不对呀?那么,所以呢,象这一个是侵害了权益,那么再一个呢行为人本身的条件,再一个呢就是他主观的条件和客观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对成立犯罪是比较有用的,那么我们讲犯罪构成呢,实际上就是从这四个方面来强调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它所具备的条件。

  那么最主要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呢各个学校观点也不同,我们一般强调主要强调这个犯罪客体它或者是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所侵害的法律,那么不管怎么说,它是侵犯到合法保护者的利益,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犯罪客体,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个是一般客体,一个是同类客体,第三个是直接客体。所谓一般的客体呢,就是从一般的角度上所有的犯罪都侵犯到这个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合法权益就是一个一般客体。所谓同类客体呢就是某一行为所侵犯到的一般客体中的一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一类的权益呢就成为同类客体,比如说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犯罪呢它侵犯到大体是财产权益,那么这个财产权益它就是不同于人身权益呀,不同于整个什么经济权益呀等等这一类权益呢就属于同类客体,那么再一个就是同类客体分成无数个层次,某一个具体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具体权益,我捅你一刀,直接剥夺了你的生命,那么你的这个生命的权益就是我这个行为的直接客体,客体分为三个层次。那么我们刑法分则分类的基础,就是以同类客体为分类基础,按照这个权益的不同类别来分成不同种类的罪来分成不同的章节,这是关于客体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关于具体的问题,如客体和对象的关系等等,这个由以后大家涉及的时候详细的来理解,这是客体要件。

  那么第二个方面就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最主要的必备的条件呢就是行为,无行为无犯罪,那么行为大家要作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作为,我拿刀子捅你,我拿绳子勒你,或者我给你下毒药等等积极的作为,那么这个呢,可能一般的人都能够理解。那么另一种行为就是不作为,你说我躺在家里睡大觉,我谁也犯不着,我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呀,这个可不一定,如果你是一个母亲正在哺乳你自己的婴儿,你一连睡三天,那孩子嗷嗷待哺,最后饿死了,你虽然没有任何行为,但你这个不作为构不构成犯罪呀,也构成犯罪,所以这个就是不作为了,不作为呢是法律上一种一致的行为,它根本没有任何动作,它没有作法律上要求的动作,那么这个是不作为的问题。在行为的问题上,重点的考点在于不作为,那么不作为呢,它不是传统应该理解的行为,所以它构成犯罪就有很多构成规制,包括你必须有法律的义务或者是先前行为的义务或者是职务或者是业务所带来的义务等等,那么就是说义务的来源问题了,然后呢,你有义务,你还必须得有能力做到的行为,你说我不喂这孩子,是因为我重病,我无法起床,我动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强你所难,非得让你起来去喂那孩子,你自己都动不了怎么去喂孩子,所以有义务还要有能力。然后不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和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是相似的。所以这个不作为是个很重要的考试内容,例届考试都涉及到,那么再有呢就是刑法的客观方面呢包括行为的结果,一个行为呢它可能有结果,也可能呢没有结果,所以这个结果问题呢就是一个选择性要件,它不像行为是一个必备的要件,那么法律呢,它只把某一些犯罪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有结果,这个是要注意的。那么再有一个客观方面的比较重要的内容呢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往往也是考试的要点,那么呀因果关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既便你没有学过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那么你通过一些客观生活的经验,对一些简单的因果关系也是能判断出来的,比如说我一刀捅它心脏死了,那你说我这个捅的行为和死有没有因果关系,你没学过刑法你肯定也知道,它肯定有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想让我丈夫死,我不想和他过了,我知道可能是攀岩这种运动比较危险,我就出钱给他买行头,然后鼓励他去攀岩,结果有一天攀岩掉下来摔死了。那我这个鼓励行为和他这个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呀,这个就是比较特定的因果关系了,所以呢,在各类考试中,对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你要掌握基本的一般的因果关系它的发展过程,还要掌握特定的情况下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呢就是靠一种风险导致这种结果,那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虽然有的有拐弯抹角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不认可这种因果关系。这个呢一定要注意一下。那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说我想毒死他,给他水里投上毒药了,然后他自己端起来喝了,你说他是服毒自尽,你说是吗?那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喝了,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这种行为和他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我的行为只是放了,我并没有往他嘴里灌,我的行为好像和他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是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对接导致这种危害结果,你预定的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它也是一个特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但是以后在我们学的过程中呢,如果我们有机会近一步讨论那我们会对特定的因果关系给大家更详尽的诠释。那么这个呢是因果关系问题,在客观方面呢我们还涉及到手段哪时间哪地点哪方法呀,是一些选择性的要点。象刚才我们这个行为,讲这个半夜去抢劫、杀人或者是在白天去做,这个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比如说象是这个侮辱国旗国徽罪它就强调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你焚毁呀玷污什么国旗国徽才能构成犯罪,那你说我在家,我在我的密室里头我把我这国旗涂上墨水,撕了剪了等等,没有什么影响,法律不规制你这个私下的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它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公共场合这样一个地点就是很要的。那么在像刚才这个方法手段的问题,像这个抢劫罪和强奸罪,它就强调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那么不是这些手段就不构成这些罪,那比如说抢劫呀,我使用暴力,打呀,杀呀,你要不给我,我这刀就捅下去了,那么这是胁迫的手段,那么还有一个呢就是使用其他手段,比如说给你灌醉了或给你麻醉了等等其他的手段,那么这里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只有这些手段才能构成这些罪,那你说我不用这些手段,我把骗,我把钱骗来,那就不构成抢劫罪了,就构成诈骗罪了,那么这里有些手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手段,那杀人罪就没有明确规定的杀人手段问题,你是用刀枪棍棒等都行,它就规定你这个行为杀死是构成要件,所以其他犯罪都是选择性要件,这是应该掌握的问题。那么,这就是第二大客观要件,客观方面。

  第三大要件,就是主体要件,什么样的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个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就是犯罪的主体,那么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单位。自然人呢它必须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样两个条件,那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它原则上要求未满14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5岁的孩子因为妈妈宠爱小弟弟非常的痛恨,然后就下了毒鼠强把妈妈毒死了,那5岁的孩子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那就不能了,因为他没有达到法定的14岁这样的年龄。然后呢还有一个就是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就是我们强调的比较严重的犯罪了,杀人、故意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爆炸、放火、贩毒还有一个是什么来着没记清楚,那么一共这8种犯罪,只有实施这8种犯罪他们才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这8种犯罪以外的呢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大家要注意呢就是司法解释,200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把这8种行为解释成行为,就是说不管它认定什么罪名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绑架撕票按照法律分则的规定呢定绑架罪,而这8种行为呢并没有绑架,但是这里有个撕票的行为是杀人的行为,是这8种罪之一,所以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即便是绑架撕票定绑架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06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改了,就是说你有这样行为,只能定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那么杀人罪是8种行为之一,那么这个就要杀人罪承担责任,所以这个呢不光是法律在修改,司法解释也在修改,这个你要紧跟新的司法解释,否则今年出这题你还按照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会错了,就会答不出来,那么这个呢就是责任能力。再一个呢就是已满16周岁一概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些呢解决的是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那么在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要解决责任的大小问题,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要从宽处罚,责任要轻或免于处罚。这就是责任年龄问题,那么责任能力问题呢,一般来说,我们说这个人犯罪,首先推定是精神正常的,那是不是所有人都是精神正常的呀,不一定。那么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是比较重要的一块,那么精神病人分为三种情况,一个是完全的精神病人不承担责任;再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承担责任,在不发病时在正常期间就要承担完全的责任;再一个就是精神病的程度比较弱,不是很强,就是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但是可以从宽处理,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生理缺陷的问题,比如说像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犯罪,他是因为生理缺陷和正常人的理解能力不一样,所以呢对他们的处罚呢就是应当承担责任,但处罚的时候比较宽。再有一个就是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这个生理醉酒呢是按照完全责任承担不考虑你的醉酒状态。虽然你滥醉如泥了,实施危害行为了,当时你可能集中不了思维想事情,但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了这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耍酒疯那些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虽然当时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仍然推动其有主观罪过,仍然承担这个责任。这是自然人的问题,那么再有一个就是单位犯罪的问题。单位是一个泥制的人,是一个组织机构,那么它实施犯罪呢,必须是法律分则上明确规定,这个罪可以由它来实施它才成为这个犯罪的主体,那么法人犯罪有一些情况,假冒法人实施的犯罪不能按法人犯罪处理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按个人犯罪来处理,这个地方呢例来是考试的重点。比如说我为了虚开增殖税发票我就成立了一个皮包公司,那么这个公司的形式好像是一个单位,但我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的我就只能按个人犯罪而不能按单位犯罪,那为什么不能按单位犯罪来处理呢,在刑法上有一些法条实施同一个罪可能对个人处罚要重,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要轻,所以有些人为了避重就轻,假借单位名义犯罪主要是想逃避这种惩罚的。所以我们要分清这种情况,这是主体的问题。

  那么再一个就是主观方面,这个最后的一个要件。我们说呢你要实施一个行为,要有受罚的根据呢,必须你主观上有罪过,没罪过的行为呢处罚你是是不合理的没有道理的和根据的,对不对呀?那么这个就强调罪过,罪过在法律上面明确的规定是两大类,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那么在理论上呢,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相关的罪过方面的问题呢还有无罪过事件,如意外事件哪,不可抗力呀,还有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比如说你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来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都是罪过的问题。那么罪过的问题把它区分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高楼抛物的问题,我住在6层的楼上,有一天我发现楼下走着个人正好是我的情敌,我对她特别痛恨,然后我就拿着花盆我就朝着她的头跨查砸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呀,对,直接故意。我直接追求死亡,我明知道砸下去,砸伤或死亡,那我追求这种结果,那么呢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说低下不只是我情敌,旁边还有一个人和她手拉手走,那我砸下去会不会砸到旁边的人,不管他了,结果砸到旁边的人,那我有没有直接追求旁边人死亡的心理呀,没有,但是我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追求一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结果的发生而导致了另一个放任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一个间接的故意的情况。那么再举个例子,我上夜班,下班以后呢白天我要睡觉,可是外头人生鼎沸吵的我特别烦,然后拿个大茶杯顺着窗户扔下去了,结果就把人砸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主观有没有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这种结果呀,没有,但是我主观上应当预见我这种行为可能会出现某种危害结果,那我不管不顾作了,那么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强调疏忽大意的过失。我应该注意到可能会砸到人,但我想都没想就扔下去了,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再有一种情况呢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家里装修,这破烂太多了,都运下去怪累的,看着下面没人,把东西从窗户扔下去算了,看了没人回来搬东西,往下扔,结果偏巧有人走这就砸着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我预见我扔东西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我看了看没有我就轻信不会有人,我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那么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这就是另外一种罪过形式。那么再一种形式呢就是早晨我把花盆放外面晒太阳,一下来了个龙卷风,把花盆刮的我怎么也抓不住了,刮跑了,然后刮到某一个地方落下去砸死人了,那么这个花盆出了我的手,是不是我想要或我疏忽大意呀,不是,是因为我控制不住,它这个自然力我控制不住了,这个就属于不可抗力,我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再有一个高楼抛物,举个例子,说我这个花架子是铁焊的,很结实,每天都放在这,那么这个花架子没有问题,那么有一天早上我又把花放到这个花架子上了,这个花架子倒了,下去了,砸死人了,那么事后查明,头天晚上小偷来盗窃,切割我窗户,把花架子用锯给锯了,没有锯掉,但已经很不稳了,那么这个情况我事先能不能预见到啊,我就不能预见到,所以这个花盆掉下去对我来说就属于意料不到的原因,属于一种意外事件,属于无罪过,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些就涉及到罪过的一些形式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大家对它就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了。那么这些就是犯罪成立的四大条件,是犯罪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缺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犯罪。这是犯罪构成的问题,那么总则呀,还涉及到几个犯罪知识实际上和犯罪构成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说象这个正当化行为,我们说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那么我一刀把你捅死了,看似犯罪构成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事先你拿着刀子朝我来了,我才拿刀子捅你,那么我就个就属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我就是一个正当的行为了,正当防卫。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个呢是紧急避险的行为,比如说这个人拿刀追我,我胆小不敢反抗他,我就跑吧,跑到旁边我看到有个房子有个门,我一脚踹进去,进去把门顶上,然后躲起来了,我踹进去就属于非法侵入住宅,构成了犯罪了吧,但是呢,我是避免自己的生命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样呢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呢法律也可以原谅我,我就按照紧急避险,这样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这就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以及正当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也是大家应当掌握的问题。好,那么还有一些行为呢,它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些变型或修正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的形态的问题,这个就涉及到什么呢,一个是未完成罪的问题,一个呢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一个涉及到罪数的问题,它实际上是都和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那么这个未完罪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刚才讲的犯罪构成,就是你的行为实施必须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杀人罪呀,强奸罪呀,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未完成罪呢,它不具备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完全的客观方面,客观条件可能缺一个,甚至完全缺,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你要承担责任,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另外一个归罪的原理了,比如说我想杀人,我要去买刀,用刀杀人,买刀这个行为就是一个预备行为,在买完刀之后我就被抓获了,我就交待我这个犯罪行为了,那么我有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这样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这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呀,就没有,那你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不具备这个客观方面杀人的行为,我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未完成罪的理论要求,你在准备实施杀人行为的时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就属于犯罪预备。那么犯罪预备呢,它这个实行行为是完全不同的,直接拿刀捅你可能威胁要你的生命或侵犯你的权益,而我买刀的行为就不能直接侵犯到权益,我买一万把刀能不能买死你呀,不能。所以呢这个预备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是准备行为,但是这个准备行为呢,它要为这个实行行为准备了一个顺利过渡的基础,所以在刑法上规定这样的案件是可罚的。那么其他的未完的行为呢包括未遂,也就是说我捅你,想杀你,我捅一刀就跑了,结果你被送到医院救治,那么我的行为没有符合杀人罪所要求的出现死亡结果,那么这就是一个未遂的行为,那么还有犯罪中止,我举起刀来捅了你一刀,没死,本来我想连续接着捅,我一看你流血,我就心生怜悯,良心没有泯灭,这时我就放弃了行为,把伤者送到医院,治好了,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中止了犯罪行为,就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中止了,那么处罚就轻得多。那么这个就涉及到预备和未遂的界限问题,预备和犯意表示的这个区别问题,那么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别的问题,这个呢例来也是考试的重点。那么再一个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共同犯罪的问题。我们原则上分则上所规定的任意共犯呢,就是说这个罪一个人可以实施,多个人也可以实施,但是呢如果多个人实施,他所承担的责任和一个人实施所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完全一样呢,那么这个也涉及到什么呢,比如说,像我并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我只是教唆你,人无外财不富,那进了一批货,你要是偷来卖了你肯定就发大财了,那你听了我这么一劝,你偷了,卖了,发大财了,我有没有实行盗窃行为呀,我没有,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我没有盗窃行为,我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另外规定了共犯的理论,那么在共犯理论下,我可以借助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危害社会,我就应该按照这个修正了的共犯的犯罪构成来承担责任,那么共犯的犯罪构成它主要有什么呢,一个是共犯它成立的条件,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了。那么共同犯罪不管你是实施犯罪行为还是教唆,是执行行为,组织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都要对这个整体,最后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那么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两个人共同诈骗三万块钱,一个人分一万五,你不能按一个人一万五,而只能按三万块钱来承担责任。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很多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一共有9种情况,比如说两个共同过失一个故意一个过失,两个人都是故意,一个人想走私毒品,一个人想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内容不同,还有单位犯罪等等,一共9种情况都不构成共犯。那么这个不构成共犯的情况往往是例届考试的重点,这个是大家要注意的。那么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承担整体责任,是不是每个人的责任都是完全一致的呀,是不是等的呀,不是,那么这个呢还要分析你对这个犯罪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对你惩罚的轻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共同犯罪人分类了。那么我们是按照分工和作用,作用的大小为主,分工为辅来分类的,分为主犯、从犯和教唆犯和胁从犯,那么每一种犯罪,它的构成条件,它的责任大小的问题一般也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教唆犯是重中之重,往往是要考到的,这个就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它和未完成罪一样,都是修正了基本犯罪构成,因为缺失基本犯罪构成的条件,法律另外规定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形成犯罪构成是修正了犯罪构成的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

  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就是罪数的问题。比如说呢我比较痛恨社会,然后呢就制造了一个爆炸装置,大家坐这听课,爆炸了,那么可能几十个人炸死十几个,炸伤二十个,还有轻伤等等,还有没有受到伤害的,这房子炸塌了,那么我这一个行为可能触犯了爆炸罪,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我这个行为应该定一个犯罪还是定四个犯罪,这个就涉及到罪数的问题,那么我们讲到这个罪数的问题,主要是一罪和数罪的问题,那么呢我们强调分析这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主要是以什么呀,就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数罪,但是每个要件都不能重复评价。这个是基本要点,为什么呢,我这个行为只有一个扔炸弹的行为,那么我这个行为如果在爆炸中评价了,那就不能重复拿到杀人罪中来评价,拿到伤害罪或者毁坏财物罪中来评价。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个行为只能充实一个犯罪构成,而不能充实数个犯罪构成,而只能构成一个罪。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可能涉及我数个行为,实际上构成数罪,但在法律上实际在处理上按一罪处理。比如说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按照杀人罪的构成我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了,那第二天我又杀了个人,又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了。那我三年杀了三个人,构成三个故意杀人罪,在处理上是不是按照三个杀人罪来处理呀,那么各国不一样,在美国可能是这样,但在中国就不是这样了。同等数罪在审判前发现在同等罪只按一个来处罚。这就涉及到实际上是数罪,但最终就按一个罪来处理。这就涉及到罪数的理论,罪数的理论实际上很深。因为它是纯理论性的东西,那么涉及到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哪,包括结果加重犯等等,那么还有呢,实质上数罪,但是在处断上呢作为一罪来处理的情况,包括牵连犯哪,吸收犯哪等等一些情况,一共有8种情况,大家在学这个的时候呢,每一种情况你都要深入的了解,仔细区分,这个呢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这些内容呢就是犯罪论的内容,犯罪论的内容除了犯罪概念是一小块以外主要是围绕犯罪构成来形成的,所以你要把犯罪构成搞清楚,把变形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搞清楚,把犯罪构成的个数搞清楚,就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围绕它来变化,了解了犯罪构成,其他的就都了解了。那么还有就是涉及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个就把两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放到一起就更加难了,那么理解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

  那么下一部分是刑罚论。刑罚论主要涉及有哪些刑罚,那么这些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个人的犯罪情节怎么样来运用,这样一些问题,那么我们的刑罚分为8种情况,三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附加刑呢就是两种财产刑的罚金问题,没收财产,还有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个专门对外国人适用的特别的附加刑驱逐出境,那么这每一种刑罚,它适用哪些对象啊,它适用的条件哪,它的期限哪,它的执行机构啊等等都是要掌握的,那么规定了这些种刑罚以后是不是一个人犯罪拿来就可以直接适用呢,这个是很难的,比如说他实施一个杀人罪,那么他有自首情节;他实施一个杀人罪,他有累犯情节;那么你要判出刑罚呢就不一样了,这个就涉及到一些量刑的情节,量刑的制度,那么这个涉及到我们所说的累犯,自首,立功,那么还有呢数罪等等一些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它各自的构成条件,它在刑罚上给他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从宽处理、从严处理到某一种程度,这个都是要分析,如果说犯罪构成的内容呢它需要你理解掌握运用,那么像刑罚论它更注重你的背诵记忆和运用的问题,这个也是很重要的,量刑的情节,那么还有一些量刑的制度,比如说缓刑,那么一个人判出了一年有期徒刑,是把它放到监狱里还是放到社会上,这就涉及到实施缓刑的问题,涉及到缓刑的条件,缓刑的撤销条件等,那么一个人判出刑罚了,比如说判出十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在监狱里一直关十年,那么这个就是刑罚执行的问题,那么刑罚执行的制度呢,我们主要讲两种,一个是减刑制度,一个是假释制度。那你要判了十年,在监狱里表现好,特别积极,有一些什么悔罪的表现呢,或者有立功表现等等,那么可以把你的刑罚酌情减一年,或者两年三年等等,最多可以减五年,那在里面五年就可以出来了。那么还有一种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什么呢,你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把你放到社会上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了,所以你判出十年刑罚,在五年后可以有条件的放到社会上,你不再犯罪违法了,你的刑罚就算完毕了,你再有犯罪违法行为就新帐老帐一起算,再给你判刑,加上没有执行完的一起并罚,是这样的一种情况,这是两种执行制度。

  那么最后一种制度就是刑罚的消灭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时效的问题,一个犯罪行为比如说我20年前,21年前杀了一个人,可能就把这个人埋到地底下,过了20年也没有被发现,到了第21年了才被发现,那么这种条件下法律还追不追究我,那么按照我们这种规定,15年以上徒刑的经过20年就不再追究了。这个主要一个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再一个把警力集中到现行犯上,你要老是追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那你现行犯就没有精力去追了。那还有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比如说邻里之间的一些纠纷,人家已经和好如初了,过了十年你再追究人家,重新挑起矛盾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才规定了一些时效制度,那么什么样的时效制度刑罚过了多少年不再追究了,那么从时效制度的延长啊,时效制度的中断呢等等一些理论也是要了解,也是主要了解的,那么赦免的问题就不作重点,不用了解了。那么这个呢就是总则的内容。

  下面涉及的就是分则的内容,分则的内容呢因为内容比较多,我只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实际上分则呢是总则犯罪构成的具体应用了。那么分则的法条规定呢,他的罪状叙述呢往往是他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对于他的主体呀,对于他的客体呀一般是不作涉猎的,除非他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要求司法人员,他才在法条中体现,否则呢就只是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的罪状就是一个故意杀人,那么这里就涉及到杀人这样的两个字眼,那么主体有没有要求呢,没有,那么你要分析这个法条你就得把总则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补充进来,分析客体呢就把故意杀人罪侵犯到人的生命权力在理论上概括给他归纳进来,那么就要分析补足这样一些情况,那么分则一共有十章罪,刚才我说的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所侵犯的某一类利益,侵犯这一类利益的就放在这一类罪中,那么这个涉及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也称为国事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的放火、爆炸,一个人的行为实施后不知道有多少人多少财产会被伤害到,那么这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第三章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主要是保护市场利益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一些罪都是这一类犯罪。第四章是侵犯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的,西方往往把这个放在第一章,第五章是侵犯财产权力,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等。第六章是侵犯社会秩序的犯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扰乱司法秩序,妨碍社会风化的卖淫、生产黄色书刊,防害卫生啊环境啊等等。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主要是97刑法修订后分列出来的。第八章是贪污贿赂罪,主要是涉及一些腐败性的犯罪。第九章是渎职的犯罪,主要涉及到某一行政或司法部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他各行各业的职务行为所涉及到的一些犯罪,包括作为的不作为的,比如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等一些犯罪行为。第十章是军职罪,军职罪主要涉及到主体必须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和普通百姓共同犯罪就要分开审理,现役军人军事法院,普通人一般法院。分则的重点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力,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力,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这是重中之重,每次考试是离不开的。那么次一个层次的重点呢就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三章侵犯财产权力,第六章破坏社会秩序,第九章职务犯罪,这些是第二层次的重点。第三层次就是第一章的国事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危害军职罪,这些考的非常少。这就是分则的一些内容了,分则一共是400多个罪,并不是让大家都记忆的,重点是指导大纲上划的。

  2000年到2006年所有的考题涉及到分则的罪名一共才60个,大纲中列的有些从来就没考过,它考的是侧重于常见的一些罪,对于常见的一些罪大家就要掌握的比较深入比较系统,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我们说抢劫罪,它的一些手段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敲诈勒索罪要求是胁迫或威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同样是要求用胁迫的手段,字眼上一样,实际上不是一样的,抢劫罪它所要求的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拿刀抵着你,给不给我,不给我捅进去。敲诈勒索罪这个威胁,你明天把钱给我,不给我今天我就杀你,你答不答应,我劫财是在明天,实施暴力是在今天。再举个例子,你明天给不给我钱,不给我钱我明天就杀你,实施暴力是明天。你给不给我钱,不给我钱明天我烧你家房子,我现在拿钱,暴力是明天实施的。暴力和劫财一个是当场,或者都不是在当场,而抢劫罪要求暴力和胁迫必须都是在当场。所以说从字眼上都是一样的,但实际内容上是大不相同的,如果你光看理论上的解释,光看威胁或胁迫处理案件就会出现问题。那么再有一个就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强奸罪也要求暴力胁迫,也要求其他手段,书上要求是犯罪的方式,如麻醉方式,其他方式就不一一列举了,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用骗的方式,能不能构成强奸罪,比如说一个比较贫穷的女孩,上学没有学费,你要是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给你一万元作为学费,然后女孩就同意了,那么发生性关系后这人就没给她钱,压根就没想给她,这是一种骗的方式。那么还有一种骗的方式,比如说农村的神汉,你要不和我发生性关系你就会得一场大病,你就会死,那这人一害怕就和他发生性关系了,那实际上她能不能死呀,不能死,这也是一种骗的方式。那么同样是骗的方式,是不是都构成强奸罪呢,这就涉及到其他方式,这要靠自己理解,书上写的可能不是很详细,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的情况,才能归入其他的手段,那么神汉说你要不和我发生关系你就得死,使她不敢反抗,害怕,因为愚昧无知的前提,害怕会死,这就是其他手段。象给你一万块钱学费,那你在这种情况是不敢反抗吗?不是,是不愿意反抗,我想拿到这笔钱,想驱利,所以这种情况不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它就不能算是其他手段,不能构成犯罪。同样是骗,灌醉了,我半醉不醉的时候动不了了,我不能反抗,再一个是不敢反抗,这些才是符合其他手段。看似很平淡的字眼它的涵义是很深刻的,你一定要深入下去,不能浮在字眼上,否则你处理案件根本处理不了。

  分则的内容大家要通篇的去学习,不能一一的指重点。


最怀念,熏衣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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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就是本科学的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报考的,如果本科是法律,那只能考法学硕士。这就是报考的区别。你是外校中文系的,完全符合报考法硕的资格。至于说的全国联考就是说不管你报的什么学校,只要考法硕,那么试卷都是一样的。是全国法硕专门有出题委员会来出专业课的卷子,然后公共课就是全国统一试题。这么说吧,法硕的四门课的卷子都是全国统一出题。此谓全国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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