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05日 来源:教育部
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资格。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统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知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计划目标、阶段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建议名单;
(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发展规划制订,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的新方向、新领域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综合咨询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环节。
第十条 形式审查。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初审。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材料进行集中审议或通讯评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运行状况与已有基础、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效果等。根据专家初审结果,确定进入下一环节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会议答辩。分为集中答辩和现场考察两阶段进行。按照不同协同创新类型,对通过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分组进行集中答辩审议。参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择优确定各组的推荐名单。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原则上从集中答辩的每组专家中产生,由学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牵头申报高校为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现场随机选择中心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给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理工和人文两组分别进行。综合咨询专家组在听取各会议答辩组的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认定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综合咨询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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