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分数线 一、中山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分数线 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临床医学[1051] 口腔医学[1052] 公共卫生[1053] 护理[1054] 药学[1055] | | | | | | | | | 已提前面试并评定成绩为“优秀”的考生,采用教育部2013年工商管理[1251]A类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 | | | | | | | | | 已提前面试并评定成绩为“优秀”的报考在职方向的考生,采用教育部2013年会计[1253]A类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01]表示报考专业代码前面二位为‘01’的所有专业,[0403]表示报考专业代码前面四位为‘0403’的所有专业,其它类推。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的复试基本分数参照国家统一划定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复试基本分数。具有复试资格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的考生,复试前须向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别提交《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报考2013年“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三、享受“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国家加分政策考生的复试基本分数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加分政策执行。可享受加分政策且报考我校的考生须于3月15前向中山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1253]在职方向和工商管理[1251]的复试、录取办法参见我校管理学院和岭南学院的相关复试、录取规定。 五、关于复试名单及复试的有关事项 在合格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招生院系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生源质量和招生计划,制定不低于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本院系学科(专业)的复试分数要求,并以此确定入围复试考生名单。 我校将于3月15日前公布复试名单及复试办法,并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和各招生院系的网页上公布。复试将于3月19日至3月26日期间进行,具体的复试时间和地点请留意招生院系的网上公告。 请考生务必及时留意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和各招生院系的网上公告,按时来校复试。
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复试资格审查 各院系(中心、附属医院)将在复试阶段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复试时须携带: 1、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原件,另准备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的一面上); 2、本科阶段成绩单;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生提供学生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和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的历届毕业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防生须提交所在学校选培办提供的证明材料。 5、往届生须向复试院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须向复试院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办理方法详见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对于未能提交以上材料的考生,须于4月20日前向拟录取院系提交学籍、学历验证书面报告,办理程序和方式详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办理学籍、学历验证书面报告需时较长,请尽早办理,以免影响后期的正常录取。 (二)调剂 1、调剂录取工作将于教育部公布全国复试分数线后开始。 2、我校将在中国研招网上公布我校可调剂招生信息,便于考生调剂。 3、申请调剂到我校的报考外校的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同时达到我校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原则上本科须毕业于“211工程”院校(优先考虑毕业于“985”院校,并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六级的考生)。我校不接受报考外校的同等学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及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的调剂。 4、需要调剂到外校的考生,须持其它院校研招办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办理有关转档手续。未达到统考、管理类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和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能转寄其他院校。 (三)体检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的体检将安排在复试期间统一进行,由我校各校区门诊部组织。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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