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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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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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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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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彭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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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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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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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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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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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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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开庭,彭某请出了一个证人。彭某说,当天他搀扶徐老太的时候,还有一个等车的好心人过来帮忙。这个人就是56岁的陈某,而且陈某也是当时的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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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来到法庭上时,徐老太太突然大声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陈某连忙和徐老太太解释:“老大姐,那天就是我扶了你,后来还帮你打了电话,我可以对天发誓,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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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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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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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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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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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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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 “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了解的功力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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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两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有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
?? 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
?? 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
?? 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
?? 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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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我觉得这不是究竟他们俩有没有相撞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公正问题。从客观来分析,既不能认定是小伙撞了老太,可是也不能认定小伙没有撞到老太,我们来看法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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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 “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 “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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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可悲啊,判决书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而是通过推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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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1.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小伙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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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其中一个证据已经确凿被证明为伪证,那么提出伪证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因为他是警察,就可以随便做伪证而逍遥法外。在我的观念里,伪证是很严重的罪行!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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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老太婆开始否认认识被告的证人。之后被证实老太也是在说谎,由此也可对老太提出的其它主张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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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派出所居然将口供丢失,是严重的失职。为什么偏偏别的不丢,单独丢了这一份。从后面他们做的伪证来看,派出所很有故意隐藏或销毁口供的嫌疑。真正的司法公正应该就此展开调查,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名义!
?? 5、判决书说彭宇的一些做法有违逻辑,那么徐老太太一方的做法就没有违逻辑的地方吗?她为什么在检查结果出来才明确指认?她为什么要断然否认不认识证人?派出所长为什么要替她说谎?你只去盯着彭宇的不合理从而就认定本案判决合理,请问你的公正原则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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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公平公正?
?? 公平公正就是一旦建立了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要遵照游戏规则来行为。不能因为你是某某某的关系,就网开一面。既然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即使假设彭宇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老太太不能举证(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伪证),彭宇都将无罪。这就是公平公正!否则,大家可以设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被撞的人基本上都是严重受伤,急需帮助且神智不清,谁还敢去施加援手?这就是这件事情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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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和同事讨论这个事情,都觉得很气愤,不是气愤彭宇被冤枉,因为我们没有证据,不能笃定的说彭宇是被冤枉的。我们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我和同事说:我们应该做一条横幅,上面这样写:“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道德,支持彭宇上诉!”然后到广场上签名,然后挂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
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
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
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
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
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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