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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为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增强岗位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认定原则
1、改革导师评定制度。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改变单独评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做法,不再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硕士导师遴选,新增导师工作与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即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结合。
2、强化岗位意识。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有岗有责。
3、择优选拔。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人选。
4、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立德树人、按需设岗、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
二、认定对象
1、本院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具有硕士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3、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研能力强,主持有省级以上项目的优秀在岗教师。
4、符合上述条件,确有必要单独招生且与本单位有密切教学科研合作或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的外单位兼职人员。
5、外单位兼职导师须有高级职称、主持过省级以上项目、发表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6、同等条件下,本院教师优先。
三、认定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好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能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的教导。
3、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生,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
4、首次申请招生人员有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且培养质量较好。
5、以下科研要求须占2项(其中第一项必备):
①三年内到账科研经费至少3万元;
②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至少一篇;
③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④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至少1项。
按研究生院文件精神,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导师需支付每生每年360元。
7、当年年龄不满57岁(不含博士生导师,截止当年8月31日)。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
1、已在岗导师指导的全日制硕士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20人;
2、近三年出现重大研究生教学、实验及其他工作事故;
3、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
4、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指导的学生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5、不缴纳导师资助费的导师。
五、认定程序
实行“公平竞争、动态上岗”原则,在每年招生简章制定前,依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当年有招生意愿的原有硕士生导师及新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向商学院研究生办提交招生资格认定申请。
2、初步认定。由商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上年度下达招生计划情况以及学校招生资格认定要求和商学院制定的导师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和初步认定,认定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3、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由商学院教授委员会及时处理异议,并告知处理结果。
4、公示通过的正式认定人员即获得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列入当年硕士生招生简章。
5、首次招生的新增导师人员名单报送学位办备案,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导师库。
六、其他事项及要求
1、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如果要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商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学校下发的《专业学位硕士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要求》进行资格认定,达不到条件的不予招生。认定基本要求中攻读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如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则博士在学期间的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内,如无关则不计入。
2、商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不走过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研究生院的监督检查。
3、上岗导师数量确定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当年硕导招生资格认定人数参照本院上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计划分配细则科学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招生数。
4、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学院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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