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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的人学底蕴
——在个体认同层面的展开
(发表于《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寇东亮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河南郑州 450052)

内容提要:“义利之辨”本质上是一种人生观之辨,它具有深厚的人学底蕴;在人学意义上,“义利之辨” 涉及的是个人与自我、个人与他者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个人如何对待“自我”、如何对待“他者”的问题;在个体认同意义上,“义利之辨”所内蕴的“自我伦理”和“他者伦理”,形塑一种特定的自我观和社会观,为个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提供一种道德框架。
关键词:义利之辨;个体认同;个体自我认同;个体社会认同

“义利之辨”既是一个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实践话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说在建构其伦理价值观时都必须开展的焦点性理论思维活动。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度,“义利之辨”的具体内容、表现方式和争论程度有所不同。“谋利”和“崇义”是人的两种根本的价值取向,“义利之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之辨。任何价值观都是一种“人观”,因而,“义利之辨”在深层意义上是一种人生观之辨,“义利之辨”具有深厚的人学底蕴。本文试图从个体认同层面解读“义利之辨”的人学底蕴。

一、“义利之辨”与个体认同
一般而言,“义利之辨”涉及三个基本问题,即义利概念的辨析、义利关系的疏理和义利取向的定位。无论是在义利的实践性辩论中,还是在义利的学理性辩论中,人们在义利概念和义利关系上往往容易达成一般的共识。“义”泛指道义,一般指称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精神生活、精神文明、整体利益等;“利”泛指功利,一般指称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物质文明、个体利益等。义利关系一般地展现为道义与利益、道德与经济、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等之间的关系。但是,人们对义利取向的理解和定位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所谓义利取向,就是人们基于义利概念的明辨和义利关系的梳理,而对“义”与“利”及其关系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义利取向上,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思想中出现了重义轻利说、重利轻义说和义利并重说等,西方传统社会和传统思想中则出现了道义论、功利主义等。“义利之辨”更多地是围绕义利价值取向而展开的。义利价值取向反映着人们对“义”与“利”及其价值的排序和取舍,它最为集中地反映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
在人学意义上,“义利之辨”涉及的是个人与自我、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个人如何对待“自我”、如何对待“他人”、如何对待社会的问题。在个体与自我的关系意义上,“义利关系”表现为个体的灵魂与肉体、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等之间的关系,“义利取向”表现为个体在精神生命与肉体生命、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等之间进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意义上,“义利之辨”表现为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的关系,“义利取向”表现为个体在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进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不同的价值选择反映的是个体不同的人生观和社会观,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个体人生境界的高低和社会生活质量的优劣。
在古今中外的“义利之辨”中,不管各位辨家的具体主张如何不同,但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在自己所建构的义利观中,传递着个体对自我、个体对他人或社会的某种伦理性认同的理念。辨家们希望个体通过这种伦理性认同,赋予“自我”和生活世界以特定意义,形塑一个完整的个体“自我”形象和建构一种整体性的生活世界。道义论者希望通过“以义统利”实现个体对自我、个体对他人或社会的道义性认同, 功利论者希望通过“以利统义”实现个体对自我、个体对他人或社会的功利性认同,徘回于道义论与功利论之间的辨家们则希望通过“义利兼顾”实现个体对自我、个体对他人或社会的对等性认同。当然,辨家们通过自己的义利观“希望”成就的“个体认同”能否在“现实”中真正实现,则取决于他们各自义利观的正确与否、科学与否。
从根本上说,“认同”是一种复杂的、个性化的精神现象,它与人的“人格”、“自我”等关联,涉及到的是个体自我人格的同一性或完整性的问题,是“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我应该做什么”的康德式问题,是人对自我真实身份的确认和对自我最终归属的定位。自从人类有了“我”和“自我意识”的观念,个体认同问题便产生了。因为,其一,在人学本体论意义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等关系构成人的存在的基本样态,而这些关系往往又是矛盾的,甚至是冲突的。但是,“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P81)个体总是在“为我关系”中不断建构自己的人性结构和生活世界的,个体也只有有效地整合各种关系,使这些关系成为“为我”的,他才能保证他的人性结构和生活世界的真实性或本真性。其二,在人学实践论意义上,个体总是具有二重性品格,他的生命既有内在的本质力量,又离不开外在的展现形式。前者赋予个体以内在价值,后者规定了个体内在本质展开的社会历史性。这就决定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我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 [2](P196)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他既使自己成为“自我的存在”,又使自己成为“为他的存在”。“自我的存在”与“为他的存在”的有机统一构成个体完整的人性结构和完美的自我形象,这一目标只有在个体自觉的、持续的不断“认同”中方可达成。因而,“个体认同”既包括个体对自我内在价值的认肯和守护,也包括个体对他者(包括他人、社会)的认肯、期待和接纳。
在伦理学意义上,个体认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的自我认同,就是“内得于己”,即“以善念存于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也就是“做人(成为人)”,对得起自己;二是个体的社会认同,就是“外得于人”,即“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也就是“为人”,对得起别人。前者是有关个人自我完善的道德,是“独善其身”,是“为己之学”;后者是有关个人社会理想的道德,是“兼善天下”,是“为人之学”。个体的自我认同使个体成为“自我的存在”,个体的社会认同使个体成为“为他的存在。”从伦理学意义上说,要成为“自我的存在”,个体就必须有效协调自我本身存在的内在矛盾,即灵与肉、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等之间的矛盾;要成为“为他的存在”,个体就必须有效协调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的矛盾。因而,个体认同在根本上涉及的是一个义利观问题,是个体如何对待自我、如何对待他人、如何对待社会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人们更热衷于谈论认同问题。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宗法性或宗教性的等级结构被摧毁,自由、平等、尊严等观念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东西,这使得自我认同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个人要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及其结构复杂多变,个体在社会中的不确定性增大,个体在社会中的异化程度在不断加深,个体与自我、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之传统社会更加激烈和尖锐,个体在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进行抉择时遇到的悖谬和困难较之传统社会更加繁杂和明显,个体往往显得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认同危机。
对于个体来说,认同危机是个体对自我的不确定性的一种疑虑和焦虑,是自我身分感的丧失、自我价值感的衰落和自我归属感的迷失。认同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危机,是一种义利关系失衡意义上的伦理危机。现代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现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都又有赖于个体认同的更加自觉的形成和更加合理的发展。“义利之辨”的社会意义就在于此,“义利之辨”的人学底蕴也在于此。

二、“义利之辨”与个体自我认同
“义利之辨”展现于个体与自我的关系层面,表现为人们在灵魂与肉体、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等关系问题上的伦理之辨。这种伦理之辨,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展现为理(理性的道德要求)与欲(感性的物质欲望)、义(道义理想)与生(肉体生命)、德(道德品质)与力(智力能力)等关系的争辩,在西方传统思想中则展现为灵魂与身体、理性沉思与感性需要、德性与幸福、道德与利益等关系的争辩。通过这种伦理之辨,许多思想家企图成就一种“自我伦理”。他们确信,这种“自我伦理”能够引导个体有效处理灵魂与肉体、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等之间的关系,引导个体正确对待“自我”。这种“自我伦理”凸现了人的为我性特征,成就个体的自我认同,塑造一个理想的“道德自我”
人的存在具有为我性,人必须、应该而且也能够在他的一切生存活动所止的地方返回“人本身”,这种返回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3](P81)通过这种返回,“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P85)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综合体,这三种属性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融通,生成了人的本质,人的全面本质就体现在人的这三种属性的全面协调和高度融通之中。但是,在其现实性上,构成人的本质的诸种因子往往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因而,从伦理学意义上说,个体能否真正“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取决于他能否正确合理地调节构成自身人性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等诸属性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在个体自我层面具体地展开为灵魂与肉体、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等之间的关系,中今中外的“义利之辨”首先就是围绕这些关系展开的。由此可见,古今中外的“义利之辨”首先是一种人性之辩,这种辩论显现的是各种不同的“人性认同”模式。在这种辩论的背后,蕴含着辨家们对个体自我本质、理想人格、理想生活等关乎“人本身”的问题的不同主张。
在“义利之辨”中,辨家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人性主张,架构着各种不同的人性模式,给个体的自我认同铺垫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基础,为个体的安身立命提供各种不同的精神依托。正确的义利观使自我的内在矛盾得以缓解,心灵秩序得以塑造和维护,有助于个体自我认同的达成,从而形塑一种正确的自我观。“拥有合理稳定的自我认同感的个人,会感受到能反思性地掌握的其个人经历的连续性,并且能在某种意义上与他人沟通。通过确立早期的信任关系,这种个体也能建立保护带,以在日常生活的实际行动中‘过滤’掉许多普遍威胁到自我完整性的威胁。最后,个体能够把完整性作为有价值的事物接受下来。在反思控制的范围内,这种个体有充分的自我关注去维持‘活生生的’自我感,而不是像客体世界中的事物那样具有惰性的性质。”[4](P59-60)
约翰·密尔指出:“真正重要之点不仅在于人们做了什么,还在于做了这事的是什么样子的人。在人的工作当中,在人类正当地使用其生命以求其完善化和美化的工作当中,居于第一重要地位的无疑是人本身。”[5](P63)但恰恰是在“人本身”或“人自身”的问题上,现代性存在着内在矛盾。现代性的出发点是追求“人本身”的幸福,但现代性的客观进程倾向于彻底瓦解的东西就是:人对自己的“内心生活以及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一涉及“人本身”的问题的思考和构想。在现代市场的急剧扩张中,人的生命价值隶属于有用价值,人的生命本身沦为市场的构成要素之一,人的生命的价值及其大小是根据市场的“有用性”来衡量的。人们满眼是商品、货币、资本、利润等,“人本身”已“不在场”了。现代科技的表现意志使人物质化、齐一化、功能化和平均化了,技术成为人的存在的支架。在追求理想生活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把“我”与“我的”相混淆,把“我的”误认为“我”,遗忘了“我”,从而形成一种“重占有”的生存理念,即我所占有的和所消费的东西即是我的生存。人们认为幸福生活就是无止境地追求感性的物质享受,但物质享受是单向性的,它们的满足就意味着失去。一味追求这些东西,会使人遗忘自己本身的存在,使人的生存充满空虚感和迷茫感。所以,吉登斯说:“在晚期现代性的背景下,个人的无意义感,即那种觉得生活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的感受,成为根本性的心理问题。”[4](P9)卡西尔说“人是符号的动物”,恰当地反映了人在现代社会的真实存在形象。文字、语言、技术、商品、货币、权力等可以说都是人的“符号”,人能利用这些符号去创造一个人文世界。但人同时也把自己完全消融在自己创造的符号世界中,把自己等同于“符号”,最终丧失了“我”的现实的存在形式和创造性本质。“我”仅仅表现为对某种普遍模式的认同,在这种认同中,个性趋于泯灭,自我成了无差别的、程式化的“他者”。
个体的自我认同不是个体的天赋特征,而是个体在自己的不断生成和不断超越自己的既有存在状态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个体的自我修养和社会教化的结果。对个体来说,获得自我认同,就是获得一种德性生活和幸福人生。为此,个体必须转换现代性所造成的肉体对灵魂、物质追求对精神追求、物质生活对精神生活的单向性支配关系,从“重占有”的生存方式转向“重生存”的生存方式。“重生存”的生存方式并不否认“占有”,并不否认“物”的重要性,而是说人们应该注重生活的内在质量。生活的内在质量就是麦金太尔说的生活的“内在善”,即人的存在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比如一个画家创作作品,一方面能获得赞誉和物质利益,另一方面更能获得一种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满足感,后者就是内在善。当代“义利之辨”可以为个体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丰富的伦理思想资源和可靠的道德理念支撑。

三、“义利之辨”与个体社会认同
“义利之辨”展现于个体与他者的关系层面,表现为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关系的伦理之辨。这种伦理之辨,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展现为群与己、公与私等关系的辩论,在西方传统思想中则展现为对城邦与公民、上帝与教徒、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利他与利己等关系的辩论。通过这种伦理之辨,许多思想家企图成就一种“他者伦理”。他们确信,这种“他者伦理”能够引导个体有效处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的关系,引导个体正确对待自己所面对的“他者”(他人和社会)。这种“他者伦理”凸现了人的社会性特征,成就个体的社会认同,塑造现实的“道德自我”。
在一定意义上,“我”与“他者”的关系是一种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但人们往往容易把个体性、主观性与普遍性、客观性对立起来,使自我脱离普遍性和客观性而陷于纯粹的个体性和绝对的主观性中,从而也使“我”与“他者”的关系陷入悖谬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和异化是明显的。个人看上去是独立的,每个人似乎都拥有一个独立的“自我”。但“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幻想,确切些说,可叫做——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2](P110)人们相互间更多地只是在互为手段的意义上彼此接受对方的。“每个人都指望使别人产生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以便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找到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3](P120)现代个体社会认同的缺乏渊源于一种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和利益观。
自由主义对自我的理解往往是形式主义的,它所追求的个体认同本质上是“自恋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将自我本真的持有或自我实现作为生活的主要价值,作为个体认同的全部内容,很少或甚至不承认外部道德要求和对他者的道德承诺。自由主义者常常把个体认同矫饰为“自我实现理想”,但是,其一,他们仅仅将“自我实现”集中于个人的实现,以纯粹工具性态度对待周围的人,以纯粹工具性态度看待社会,由此培育出一种原子主义的个体认同模式;其二,他们将“自我实现”仅仅看成是自我的,忽视甚至无视来自自我之外的他人的、社会的要求,这种自我不受任何“他者意识”的驱动和“他者伦理”的约束,由此培育出一种激进的纯粹唯我主义的个体认同模式。在自由主义的认同模式中,自我保存与善待他者、自我利益与公众利益、个人意见与公共精神等是对立的。自由主义认同模式的形式主义和自恋主义根源于这种对立的“我-他”模式。当代“义利之辨”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更多地体现为对这种自由主义认同模式的不断消解和剔除。
对“他者”的认同意味着,一个人不是仅仅将“他者”看作自己的对象加以利用,而是将他者看作生活事件中的一个伙伴。将“他者”看作自己的伙伴,不仅仅意味着“与他者共存(live with)”,更意味着“为他者而存在(live for)”。“与他者共存”既可以被伦理道德所调节,也可以被法制化的规则所调整。但是,“为他者而存在”则不可能被法制化的规则所调整。因为法制化的规则在自我与他者之间架构起了“距离”,这种规则帮助和鼓励个人去追求适合他们自我利益的东西。在法治化规则中,每个人的利益都不一定是他者的利益。要达到既“与他者共存”,又“为他者而存在”,个体就必须作出道德的努力,他有必要在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确立合理的伦理互动关系,这体现的是一种特定的义利价值取向。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中今中外“义利之辨”环绕的另一个轴心。可以说,古今中外的“义利之辨”也是一种“我-他”之辩,这种辩论显现的是各种不同的“社会认同”模式。在这种辨论的背后,蕴含着辨家们对个体社会本质、社会人格、社会价值等问题的不同主张。在“义利之辨”中,辨家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我-他”主张,架构着各种不同的“我-他”模式,给个体的社会认同铺垫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基础,为个体的安身立命提供各种不同的社会架构。正确的义利观使“我-他”矛盾得以缓解,心灵秩序得以塑造和维护,有助于个体形塑一种正确的社会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北京:三联书店,1998.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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