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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21:09: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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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常考大户辩证法之“对立统一规律”细解   2014年05月22日 来源:跨考教育


  关于辩证法的集中论述,是马原第二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发展规律”部分的内容,在 (《暑期马原复习——唯物论》)中,已经说明第二章是马原学科材料分析题考点集中的章节,甚至唯物论也有材料分析题(2011)的考点,辩证法就更是毋庸置疑了。2012、2013的材料分析题中,辩证法都不受青睐,2012年分析题只考查了4分的辩证法内容,而2013年更没有直接考查。鉴于此,我在去年同期就提醒过2014年的考研学子要在辩证法的学习上“谨小慎微”,力争全面:一是注意2014大题考查重点转向辩证法;二是注意考点的细微化,甚至细化到一句话。在2014年的考研政治真题中,马原分析题总共10分全部考察辩证法内容,可以说也是完全在意料之中。当然,同样出于命题规律的考虑,跨考教育政治教研室喻攀老师再次提醒2015年考研学子们要重视认识论的内容,2015年考研政治马原分析题必定会针对认识论的内容设置提问。
  第二章细分为三节内容,第二、三节内容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内容。准确把握辩证法的内容,能够帮助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让我们从2014年的马原分析题第一问说起,“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分析‘巧用大循环,处理不再难’中‘巧’在何处?”。从解题步骤上说,关键是找准题目关键词,“一找”找定向关键词确定答题角度,“二找”找定点关键词转化答题考点。答题技巧的问题先放一边,题目对答题角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唯物辩证法”,所以答题方向上绝对不能南辕北辙,但是又有新问题,怎么取舍辩证法繁冗的内容?细化一步,方向会更清楚:联系和发展是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总特征,矛盾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大纲解析中分散的这两句话乍看无事,但正是从外、内两个层面细化了辩证法。如此一来,2014马原分析题的此问完全可以从这两个层面展开。
  事实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我们在唯物论中哲学基本问题之后关于世界怎样存在的问题上就论述过,辩证法讲联系、发展和矛盾,形而上学则完全相反。
  结构上,第二节内容集中论述了联系、发展和矛盾,但从小标题来看,第二节辩证法的内容细分为五部分内容:①联系和发展;②对立统一规律;③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④基本范畴;⑤思维方法。这也就是同学们经常能听到的“2345”——两个总特征、三大规律、四种思维方法以及五对基本范畴。我们今天重点学习一下对立统一规律。
  按照常理,辩证法由内到外、从粗到细逐渐清晰。三大规律中,对立统一规律单独占一标题,内容全面而细致,其作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地位完全是另外两大规律无法比拟的;此外,矛盾也是联系和发展的实质,联系是不同事物的之间的联系,发展是同一事物不同阶段的运动变化,前者是不同中看相关,后者是相同中看不同,实质当然就是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怎么理解?对立对应的斗争性和统一对应的同一性又怎么理解?如果明白对立就是区别,统一就是联系,那么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了。从横向空间角度讲,事物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任何事物都跟其它事物有联系,这就是对立统一;从纵向时间角度说,同一事物一以贯之也是情理之中的,但事物不断运动变化,所处阶段不同,这就是统一对立。如此说来,斗争性和同一性的关系也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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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21:09:25 |只看该作者
现象和本质
  1个关系
  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是事物的内部特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假象不等于错觉。
  可能和现实
  3个区分标准
  区分可能性和现实性的标准:现实中是否发生。
  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标准:现实中是否有实现条件。
  区分抽象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可能性的标准:现实中条件是否充分。
  必然和偶然
  必然是事物发展中确定不移的趋势,决定事物发展方向。
  偶然是事物发展中不确定的趋势,影响事物发展方向。
  必然寓于偶然之中,通过偶然表现。
  只承认必然,不承认偶然,会导致机械决定论。
  只承认偶然,不承认必然,会导致唯意志论。
  内容和形式
  内容决定形式。当形式适应内容,会推动事物发展,当形式不适应内容,会阻碍内容发展。
  回顾完上述知识点,我们再来下面几道题目。2007年第2题:“挟泰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孟子》中的这段话启示我们,做事情时要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二者的区别在于(现实中有无根据和条件)。这道题考查的就是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中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
  以及2012年第17题:“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代替旧事物,从根本上说,是因为( )
  A.新生事物产生于旧事物之后,是新出现的事物
  B.新生事物具有新的结构和功能,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
  C.新生事物是对旧事物的扬弃,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
  D.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生事物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这道题考查的就是发展的实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产生于旧事物之后的新出现的事物不一定是新事物,比如说史纲中,袁世凯称帝是在辛亥革命这一新事物之后出现的,但是他违背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所以并不是新事物。此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认知:以力量强大与否来判断是否是新事物。同学们在复习时也要注意。
  再如2010年第2题:有一则箴言:“在溪水和岩石的斗争中,胜利的总是溪水,不是因为力量,而是因为坚持。”“坚持就是胜利”的哲理在于(量变必然引起质变)。这道题考查的就是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中的质量互变规律。
  辩证法向来是考试的重点,近十年来频繁以分析题的形式加以考查,大家在复习备考时要格外注意。今后我们还会继续为大家分享马哲其他模块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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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21:09:16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事物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在任何阶段也都处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我们称其为矛盾的普遍性,显然矛盾普遍存在是无条件的。问题在于,不同事物之间如何对立又是如何统一的,这不仅不是千篇一律的,而且是各有特点:不同事物矛盾不同;同一事物不同阶段矛盾不同;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地位作用不同。特点各异,那解决方法上就必须因地、因时制宜,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具体问题分析,我们在唯物论一讲中已经说明过——物质世界的特殊性就在于时空的特殊性,即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至少说明一点,唯物论和辩证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自成一体。
  在矛盾规律的最后一点,是专门论述矛盾分析法,大纲解析明确指出了矛盾分析法的核心地位,但是并未说明矛盾分析法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方法,同时似乎也没有指出理解矛盾分析法的逻辑。其实不然。如果大家能记得“看书看标题”,这问题的逻辑就很简单。矛盾分析法是“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这一标题下的最后一个标题,其前有三个标题,一是点明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地位,二是论述了斗争性和同一性,三是论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接着才是矛盾分析法。这就意味着矛盾分析法正是接续了相关于矛盾的两对性质的逻辑,这样就很清楚了,矛盾分析法,顾名思义地说无非就是分析矛盾的方法,那也就是分析矛盾这两对性质的方法。
  讲到这里,对立统一规律告一段落。细读下来必有收获,跨考教育喻攀老师反复叮咛的两种方法必须重新提及:一来划书取关键词并顾名思义;二来看书看标题,熟悉标题逻辑。只有这样看书,才有所得。
  附:辩证法知识结构框架:
  唯物辩证法两大特征之联系和发展
  联系的3个特点
  联系是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多样性。
  发展的实质
  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发展具有过程性的特点。
  新事物的3个判断标准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有3个判断标准,即尊重客观规律、具有远大前途、具有强大生命力。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3个原理
  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原理
  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裂。
  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原理
  矛盾普遍性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矛盾特殊性即不同事物的矛盾不同,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矛盾不同。
  矛盾不平衡性原理
  在事物发展诸多矛盾中,决定事物性质和发展方向的矛盾为主要矛盾,影响事物性质和发展方向的矛盾为次要矛盾。
  3个方法论
  矛盾普遍性的方法论:一分为二的看问题。
  矛盾特殊性的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不平衡性方法论:“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
  质量互变规律
  2个概念
  量变:事物数量的变化和排列顺序的变化。
  度: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
  2个部分质变
  在量变质变规律中,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总的量变中,包含阶段性部分质变(主要以时间为关键词来出题)和局部性部分质变(主要以地点为关键词来出题)。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否定之否定是自我否定,否定之否定是联系的环节。否定之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否定之否定是扬弃,即批判的继承。
  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
  原因和结果
  2个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确定和不确定的关系,在一对固定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是确定的。但是,在多对与之相连的因果联系中,上一对的结果很可能成为下一对的原因,这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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