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4月14日 来源:教育部
教学[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将《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选拔具有学术型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备案开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计划的10%;其他高校可在本校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国家重点一级学科的专业内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
三、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部署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招生单位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2.指导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3.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规范。
4.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办理有关录取结果备案手续。
5.指导监督招生单位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6.受理考生对招生单位的投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导监督所属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组织、规范录取、信息公开、受理申诉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处理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生计划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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