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鼓励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举措。为维护广大本科生的切身利益,确保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郑州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商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推免资格与条件 第二条 当年具有商学院正式学籍且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作为推免生进行推荐: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行政处分记录; 3、三年所有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4、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学习成绩优秀,大一至大三学年所有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总成绩的学分平均绩点(以下简称学分绩点)排名在院(系)推免生名额范围之内; 5、根据学校党委文件规定获挑战杯国家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名次且符合1-3项条件者直接获取推免资格(此项不受条件4限制)。 第三章 推免程序 第三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事关广大本科生的切身利益和研究生生源质量,各负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教学办公室负责同志、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毕业班辅导员组成。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我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经院推免生工作小组确认,将名额下达到毕业班各专业。 第六条 学分绩点排名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后,进行综合成绩排名,以综合成绩排名的先后次序确定推免生名次排序。 第七条 对获得免试推荐资格的学生,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审核其学习成绩,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其政治表现。 第八条 推免生名单必须在院(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学院公示期间,如学生无异议,则正式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章 综合成绩排名计算办法 第九条 综合成绩排名实行评分制,满分15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60%,科技创新占40%。 第十条 学习成绩总分90分,计算方法为:学习成绩=学分绩点×22.5。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总分60分,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60分。科技创新包括论文和竞赛两项,论文和竞赛两项满分分别为30分。 1.论文30分。论文加分要求独著和第一作者,如果是第二作者仅限于我院老师作为导师为第一作者。为鼓励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把期刊分为A+、A、B、C、D、本科以上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各省社科院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其它CN期刊六类(期刊名录详见附件)。在A+类、A类、B类、C类、D类期刊发表一篇文章分值分别为25、15、10、5、3。在本科以上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各省社科院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发表文章分值为1.5,其余刊物上发表文章分值为0.6。除A+、A、B、C、D类以外,其他期刊不累计加分。
表1 发表论文加分办法
期刊等级 | 分值 | 备注 | A+类核心期刊 | 20 |
| A类核心期刊 | 15 | 可累计加分 | B类核心期刊 | 10 | C类核心期刊 | 5 | D类核心期刊 | 3 | 本科以上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各省社科院哲学社会科学期刊 | 1.5 | 不累计加分 | 其它CN期刊 | 0.6 |
2.竞赛30分。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奖,加分方法见下表: 表2 “挑战杯”学术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
获奖等次 | 分值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以此类推 | 国家级特等奖 | 30 | 27 | 24 | 21 | 18 | …… | 国家级一等奖 | 24 | 21 | 18 | 15 | 12 | …… | 国家级二等奖 | 18 | 15 | 12 | 9 | 6 | …… | 国家级三等奖 | 12 | 9 | 6 | 3 | 2.7 | …… | 省部级特等奖 | 12 | 9 | 6 | 3 | 2.7 | …… | 省部级一等奖 | 6 | 4 | 2 | 1.8 | 1.6 | …… | 省部级二等奖 | 2 | 1.8 | 1.6 | 1.4 | 1.2 | …… | 省部级三等奖 | 1.6 | 1.4 | 1.2 | 1 | 0.8 | …… |
注:同一项目加分按所获最高名次执行,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表3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获奖等次 | 分值 | 国家级特等奖 | 12 | 国家级一等奖 | 6 | 国家级二等奖 | 3 | 国家级三等奖 | 1.5 | 省级优秀奖 | 0.9 |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的分配 第十二条 各专业免试推荐名额分配应兼顾考虑当年留取资格生名额后,再按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分配。 第六章 推免资格的放弃与顺延 第十三条 已确定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自愿放弃推免,则需本人(或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说明及保证;委托人代为提交的应附委托书。 第十四条 推免生工作小组在收到自愿放弃资格的相关材料后应根据成绩排名向后顺延,并妥善保管书面说明及保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从201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商学院 201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