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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2:08: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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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四川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06月06日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川发改价格〔2014〕430号
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目前已按规定实行学费政策的学科类型,部分学费标准超过学术型学费标准的,由各校按不超过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最高学费标准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专业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013年以后我省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教育厅参照我省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有关学费标准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职研究生,如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其学费标准由招考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三)民办高校以及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研究生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以及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提出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成本监审后,报教育厅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在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学费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科研机构和省委党校招收的研究生学费标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省委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学费标准
  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按月计退部分学费。
  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公办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校研究生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通过招生简章、校园网、学校公示栏(牌、墙)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加强对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高校在执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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