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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现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由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负责组织,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院下达的博士计划数。导师认定按照首次招生的新增导师、原有博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三类进行认定。“科研经费博士”导师暂按2020年20个计划认定,以教育部正式计划下达为准。
二、新增导师认定办法
(一)申请对象
凡列入2021年度博士生招生“国家项目计划”支持项目的主持人(具体名单见下达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拟招生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招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招生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截至8月31日)。列入当年博士生招生“国家项目计划”的项目主持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科研要求
(1)主持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国家级在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2)近五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2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3.能够履行立德树人的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
4.能够按当年我校博士生助学金标准从本人科研经费中按规定资助所招收博士生国家和学校拨付部分以外所需的助学金。
5.原则上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其他导师团队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有特殊贡献及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不做此要求。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团队中应有富有指导经验的博士生导师。
7.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由招生单位申请,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后确定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三)申请及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郑州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表》或《郑州大学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提供申请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和科研经费中可用于劳务支出部分额度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拟招生单位提出申请。
2.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认定。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对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资格、项目经费、学术水平、从事学科专业、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等条件进行审核后,给予认定意见。非博士招生单位的国家项目主持人可向相关招生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其所属学科、项目研究内容等与拟招生学科符合度进行认定。
3.公示及异议处理。招生单位将认定通过人员在本单位网上公示一周,接受异议并妥善处理。公示结束后通过者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4.研究生院监管与审核。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对各招生单位认定工作进行监管,对招生单位通过人员的资格、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有权取消其招生资格,收回该招生计划,同时扣减该单位下年度招生计划。
三、原有导师认定办法
(一)申请对象
非首次招生的原有博士生导师。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一般应同时符合学校的认定基本条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具体要求。学校认定基本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突出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
3.主持国家级在研项目或者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4.近五年内至少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论文、专著数量及水平要求由招生单位根据学科具体情况进行量化、细化);
(2)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界定);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奖励等级、排名等要求由招生单位界定)。
5.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生,能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
6.截至招生年度8月31日,退休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应通过其承担项目周期(1个项目周期内最多招2个博士生)和资助经费强度(必须满足1个博士生毕业所需要的经费)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对于符合人事处延期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可最长延至61岁。
7.全职院士和人文社科领域的学部委员等少数知名学者聘期内即具有招生资格;“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知名学者在聘期内根据引进合同和项目情况认定是否具有招生资格。
8.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事故,暂停其当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9.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按学校《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专业学位博士导师认定条件
(一)工程博士:
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组联合指导方式,主导师原则上为工程博士培养单位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校内在职教师,有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正在主持工程应用类国家重大专项(含课题、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课题、子课题)、国家级军工重点项目等国家级纵向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超过100万元的省部级工程类项目、单项到校科研经费100万及以上的横向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前3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2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第1完成人,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且能组织导师组共同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新认定导师招生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截至8月31日),新增项目主持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有导师截至2021年8月31日,退休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应通过其承担项目周期(1个项目周期内最多招2个博士生)和资助经费强度(必须满足1个博士生毕业所需要的经费)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对于符合人事处延期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可最长延至61岁。
(二)临床医学博士:
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博士学位且主任医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同时有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纵向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的前3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2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第1完成人,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博士生培养。新增导师招生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截至8月31日),新增项目主持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有导师截至2021年8月31日,退休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应通过其承担项目周期(1个项目周期内最多招2个博士生)和资助经费强度(必须满足1个博士生毕业所需要的经费)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对于符合人事处延期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可最长延至61岁。
五、“科研经费博士”计划分配及导师认定原则
(一)“科研经费博士”国家专项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一流学科,且为科研经费较多的理工类学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规模。我校此类计划包含一定比例的专业学位博士计划。由一流学科牵头单位统筹,经一流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将招生计划分配到相关学院,各相关招生单位具体负责导师的认定。
(二)符合当年学术学位博士或工程博士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主持有重大项目、科研经费较多,并同意承担博士生全部培养经费的导师,可自愿申请填报《郑州大学2021年度科研经费博士专项计划导师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其他要求及入库程序
(一)年度认定通过的导师均需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二)新增导师材料上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须于9月15日之前,将招生单位教授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郑州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郑州大学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跨学科论证材料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239房间,电话:67781710)。
(三)每位导师每年招收1名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鼓励符合直博生招生条件的导师招收1名直博生,允许符合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导师招收1名专业学位博士生,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各类博士研究生总数量不得超过2名。每位博士生导师指导专业限2个以内,所有导师认定结果通过郑州大学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http://gs.ha.edu.cn)上报;录入程序参见硕士导师认定通知相关内容。
(四)所有认定为工程博士主导师的人员均须填写《郑州大学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
(五)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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