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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5 [打印本页]

作者: 蝶舞清秋    时间: 2007-11-28 19:53
标题: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5
隋代三省六部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朝廷的主要职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书、门下、内史;六部则指尚书省下设的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户部)、工部共六个朝政机构。三省的长官相当于宰相,彼此各有所职,分掌国家大政。内史长官为内史令,副长官为内史侍郎;门下省长官为纳言,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内史、门下二省设在宫内,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宫廷保卫,其亦有谏诤及匡正皇帝过失之责。尚书省的长官为左右仆射,是朝政的总管。尚书省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分别掌管国家日常行政,并参议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内另有较次要的秘书省、内侍省分掌政务,另又有御史台作为朝廷的监察机构。此外还有十一寺作为朝廷事务的执行机构。隋唐以后各朝官制名称虽有所变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
隋代科举制
为隋代通过考试选拔人材的制度。魏晋以来,均以「九品中正制」选拔、任用人材,由是导致门阀世族垄断朝政。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门阀世袭,故在开皇末年实行科举制,规定六品以下官吏须由尚书省吏部铨举,废除了传统的州郡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试制度,除有秀才、明经科外,炀帝时又加了进士科;进士只试策,明经除试策外还试经。这两种科目都适应了一般士绅的要求,通过考试,即可入仕。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门,只要有才就有机会跻身掌权的统治阶层中。后来唐代进一步完善科举制,起到奖拔寒庶、抑制门阀的重要作用。
《唐律疏议》
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唐律,太宗时修订完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叫做“律疏”。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牛李党争
从宪宗至宣宗的四十余年间,朝臣中分成以李德裕为首的世族官僚,及以牛僧孺、李宗闵为首的寒门官僚两大集团。他们各自结党、相互倾轧,为祸甚烈,史称「牛李党争」或「朋党之争」。原来宪宗元和年间,李德裕之父李吉甫为相,主张对藩镇用兵。庶族出身的进士牛僧孺、李宗闵等应试策,反对对藩镇过分强硬,李吉甫怒而加以排斥,牛李二党由是交恶。后来李德裕任翰林学士,因恶中书舍人李宗闵曾讥其父吉甫,指责牛僧孺等藉科举营私舞弊,贬李宗闵为剑州刺史,连带被贬者共十余人。到牛僧孺等得势,又反过来贬逐李德裕一派。于是牛、李便各自交结宦官,党同伐异,作意气之争,使国乏诤臣、朝政荒废,加速了唐之衰亡。
南衙北司之争
宦官掌握了中央禁军军权后,地位更加巩固,权势愈加膨胀,以至操纵官员的任命,掌握废立皇帝乃至生杀皇帝之大权。宦官专权的局面就形成了。 当时固然多数官员屈服于宦官的权势,看他们的眼色行事。但是也有奋起抗争者。唐制,朝官的衙门多在皇城,宦官则居宫城,皇城在宦官衙门(在宫城)的南面,因此,便以南衙代指朝官,北司代指宦官。南衙北司之争,就是朝官和宦官的冲突与斗争。宦官专权既威胁到了皇权,也引起朝臣的反对,因此,当皇帝和朝臣想有所作为时,势必与宦官展开斗争。其突出事件有“二王八司马”事件(永贞改新)和“甘露之变”。
庄田
亦指隋唐时期的封建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及寺院道观所占有的以土地为主的产业。又称田庄、别业等。在开元、天宝时期,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庄田或庄园的称呼普遍使用。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庄田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唐代地主一般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租种庄田的农民,一般称为庄客、田客,他们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他们对地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还要服一些临时的劳役,有的庄客也要从事一些手工业劳动。庄田产品多用于自给,少数也出卖。大运河
隋炀帝时开凿了沟通了洛阳和杭州的大运河。大业元年(605年)隋炀帝征发河南、淮北一带人开通济渠,由洛阳西引谷水、洛水到黄河,再由板渚引黄河入汴水,又从开封以东引汴水入泗水,最后通于淮水。同年,又征发淮南人开山阳渎,自淮安引淮水。绕扬州、仪征入长江,即原来吴王夫差开的邗沟。大业四年(608年),征河北人开永济渠,引沁水南达黄河,北通涿郡(今北京)。大业六年开江南河,从京口到余杭。这条运河长达四五千里,是沟通南北的大动脉,适应南北经济交流的需要,加强了南北联系。

输籍法
又称输籍定样,隋代划分户等的办法。为防止地方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役方面营私舞弊,于开皇五年(585)采纳高颍建议,在全国实行。由中央将划分户等的标准(定样)颁发各地,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民户各随近便,五党或三党(百户为党)为一团,依定样定户等上下。

贞观之治
唐贞观时,太宗君臣以隋亡为鉴,孜孜求政。国家重新统一,继续实行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科举制和三六部制。修订律令,健全法制,改善吏治,减轻赋税,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名臣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李绩、戴胄、马周、长孙无忌等悉心辅政直谏,太宗励精求治,纳谏蔚成风气,致使政治清明,经济复苏,户口增加,社会安定,民族关系缓和,中外友好往来增多。史载贞观四年(630)“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民物蕃息”,“号称太平”,故旧史家誉为“贞观之治”。贞观后期,太宗逐渐骄奢,厌烦谏诤,又因连年征战,赋役加重,国家治理情况不如前期。

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计口分田之制。从北魏太和九年始,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北魏太和九年(485),李世安上书“均田疏”,提出应该把经济政策重点放在重新分配土地,政府有稳定的地租收入上。具体规定,凡男年满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依良。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牛为限。露田需休耕,授田时加倍或加二倍。露田禁买卖,老死还政府,奴婢与牛所授之田亦同。男子每人另给桑田二十亩,亦不得买卖,但可传子孙。初授田时,先将父、祖遗留之私田计入桑田数,多者得卖其余,少者则买所少,不得多卖多买。不宜种桑地田,改为麻田,男十亩,女五亩,你比依良。新附民,另给宅地,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给地一亩,又给菜田。地方官按职位高低授公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种麻地区以布代帛,数同。丁男未娶,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婢以八口计,耕牛以二十头计。北魏的均田制是在政府掌握大量荒地前提下实行的,旨在使人尽其力,四尽其利,发展生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依旧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继续。北齐、北周均沿此制而略做变更,北齐男年十八始授田,年六十四退田。北周男年十七授田,年六十五退田。一夫一妇改授田一百四十亩,丁男未娶为百亩。宅田,一家十口以上为五亩,九口以下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实际授田亩数往往不足法定应授之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出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男未娶者减半。种麻地区,一夫一妇出布一匹,麻十斤,丁男未娶减半。丰年全赋,中年减半,下年只纳三分之一。力役,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皆得服役,丰年三十天,中年二十天,下年十天。隋继续推行。丁男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按丁受田,每牛授田六十亩,限受四牛。丁男并受永业田二十亩,种桑麻。贵族官僚受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四十亩。官僚依照品级授田,充分体现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一致性。隋炀帝时,免除妇女及奴婢之课,同时取消对这部分人的授田,缩小授田范围,有利于缓解土地紧张的矛盾,取消奴婢授田有助于社会进步,使得贵族官僚经济利益得到保障。隋的均田制仍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保障赋税征收,限制土地兼并和鼓励垦荒的作用。唐武德二年(619)定租庸调法,七年四月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寡妻妾三十亩。道士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官户受田四十亩。工商者五十亩,狭乡不给。所受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永业田终身不还,可传子孙。受田者年老或死时,口分田交还政府。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凡庶人徙乡及贫无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许卖口分田。卖充住宅邸店者,虽非乐迁亦听和卖。每丁每年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役二十日,不役者每日折绢三尺。从唐文献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确实被推行,但实施程度很不彻底,狭乡一丁受田只三十亩,更少者仅五亩、十亩。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多,官田甚少。唐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由此看出唐实行均田制的本意是力图维持土地占有的控制。在唐初,均田制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上存在大量自耕农的现实情况,因事制宜,起到了固定产权、发展生产、确保赋役来源的作用,为帝国强盛创造条件。此制用意是将人民安定于土地之上,进行生产,因此必须有完整的户籍调查记录,才能实行,为了保障均田制实行,原则上政府禁止土地买卖,但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至天宝时,土地还授已不能实行,实际上徒成具文。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完全废弛,但从未颁布废除的法令。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它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今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无主荒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自耕农数量大增,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集权制。
租庸调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规定课户每丁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交绫(或绢、絁)二丈,如纳布为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纳绵三两,输布者纳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以纳绢、布代力役),每日折绢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调,三十天则租调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过五十天。租调征收时,据收成好坏,定减免办法。凡水旱虫霜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特殊人户有豁免租庸调权。五品以上官员及皇室、外戚等俱可按规定免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官吏可免除本人课役,男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等,亦不课。天宝年间,每年收入租钱二百余万缗,粟一千九百八十余万斛,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一百八十余万屯,布一千零三十五万余端。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多少,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绢粟。故唐代客户和不客户的比例为1:1,简言之,一户需承担两户的赋税。租庸调制必须配合以均田扎的施行才能实行,客观上需有安定的政治环境及健全的户籍制度才能准确按丁授田及征收赋税。租庸调项目分明,官吏无从作弊,此外百姓所交纳的都是本身已有的,如粟出自口分田,布帛出自永业田,故不需改售农作物为货币的纳税,避免了因物价升降带来的影响。租庸调的税率也较前代轻,如八十亩口分田纳粟二石,约为四十税一,比汉文景三十税一还轻。二十日的庸也低于汉朝三十日的力役。户调二丈,较晋的户调少六倍,除了益于民生外,对唐初国计也有帮助。在租庸调实施期间,由于民户是固定于均田之上,政府有完整的户籍记录,故政府的税收实较稳定,不会有失去预算的情况出现。租庸调和均田制的破坏是相关联的,连续九年的安史之乱,更有力的冲击了租庸调制,激化了土地变异和人口流移,租庸调的根本精神已经无法适应变动的社会,建中元年(780)随着两税法的实行,租庸调正式废止。

两税法
唐后期主要税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其基本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主要内容为: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②不分主、客,一律按当时居住地为准,加纳赋税。③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④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⑤量出制入,全国无统一税率。自此,国家对百姓的征敛重点由税丁转向税产,这一变化影响国家的诸多经济政策,包括对土地兼并开始采取放任态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轻视核查户口等等,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收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有积极作用。户税以钱定数,而货币流通量不足,渐至钱重物轻,农民实际负担随着物价不断加重。一些小的附加税并未包括其中,政府仍有加重剥削的机会。而两税法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加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此后,宋、元、名历代田赋均为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它承认田土自由转移与庶民阶层的分化,课征基准转为户的贫富,确立纳税货币化的税制。定量出为入的赋制,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的赋税制度基础。

两税
分夏、秋税两次征收的土地税(田赋)。自唐代推行两税法以后,田赋始分夏、秋两次征收,此法为后代沿用,虽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仍沿称两税。宋代作为乡村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税。夏税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小麦和钱币,秋税主要有稻、粟、豆类和草。南北农作物不同,税物品种亦不同。南方夏税多以税钱作为税物的折纳单位,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每亩田地平均纳税一斗,但一般以田地肥瘠,将两税分成若干等级。如福州(今福建)在北宋初,分田地为两等:中田每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亩夏税钱三文七分,秋税米七升四匀。除个别地区外,两税一般不重。但官府用沿纳、支移、折变、脚钱、加耗、预借、重催、义仓、大斗、大斛、斗面、斛面、呈祥等名目加税,使两税成为最重的负担。元代南方实行两税,秋时征粮,夏税征大小麦或丝绵、布等实物,有的还折合成钞。每亩田征收的夏税税额各有不同,无统一规定。交税时,正额外,还加纳鼠耗、分例,每石税粮另纳七升。明初行两税,分夏税、秋粮。洪武时,夏税为米麦、钱钞、绢,秋粮为米、钱钞、绢。弘治以后,所征之物可以折征。万历九年(1581)于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不再用两税名称。

府兵制
西魏、北周至隋唐兵制。西魏大统年间,由宇文泰所建,起初是以六镇鲜卑人为主干,收编关陇豪右乡兵部曲而组建的军队,具有较强的鲜卑部落军制的色彩,且单立户籍,与一般民户分治。府兵设八柱国、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每开府各领一军,士兵各从将军之姓。北周武帝时,府兵军士称侍官,表明府兵属皇帝禁军,不隶柱国。同时,府兵免其课役,其家属编入军籍,不属州、县。隋初军府改名骠骑府,有时也置骠骑府并行的车骑府。府兵制体现了兵农合一的性质,但是平时虽是兵农合一,但府兵仍需定期服役,相当于预备兵。大业三年(607),改骠骑府为鹰扬府,唐初,一度恢复骠骑、车骑旧称。贞观十年(636)改为折冲府,设折冲都尉与果毅都尉。府兵由军府州的均田农民充任,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三年一拣点补充缺额,服役期限为21至59岁。折冲府分布于全国,其中主要在北方,关中占1/3以上,府兵被拣点后不得随意迁移,只能在当地务农,本人不承担赋役,但宿卫出征时的衣粮甲胄轻武器均自备。折冲府分属于中央十六卫统领,作战时由朝廷派遣将帅,战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唐高宗后,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失去土地,十府兵征点制失去赖以实施的条件,加之战争频繁,兵役繁重,导致人民避役,士兵逃亡,至玄宗时,番上士卫缺员,征防更难调发。天宝八年(749),鉴于军府无兵可交,遂正式废止,此后,折冲府只存空名。

庄田
亦指隋唐时期的封建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及寺院道观所占有的以土地为主的产业。又称田庄、别业等。在开元、天宝时期,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庄田或庄园的称呼普遍使用。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庄田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唐代地主一般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租种庄田的农民,一般称为庄客、田客,他们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他们对地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还要服一些临时的劳役,有的庄客也要从事一些手工业劳动。庄田产品多用于自给,少数也出卖。

安史之乱
唐安禄山、史思明发动的叛乱。玄宗后期,政治黑暗,中央实力削弱,藩镇握有重兵。天宝十四载(755)十一月,平卢、范阳、河东三镇节度使安禄山伪称奉密诏讨杨国忠,率藩、汉十五万军于范阳(今北京)起兵叛乱,连败唐军,攻入洛阳。次年正月,自称雄武皇帝,占有河北大部州县。七月,玄宗逃往蜀中,朔方留后杜鸿渐等迎太子李亨(肃宗)于武灵(今属宁夏)即位。叛军进入长安,所至烧杀抢掠。至德二载(757),安禄山被其子安庆绪所杀,唐将郭子仪等与回纥援军收复两京,安庆绪退至邺城(今河南安阳),安禄山部将史思明降唐。次年,史思明复叛,并南下救援安庆绪,解邺城之围,干元二年(759)杀安庆绪于范阳,自称燕帝,再度南下攻入洛阳及附近州县。上元二年(761),叛军分裂,史思明被其子史朝义所杀。宝应元年(762)十月,唐军收洛阳,叛军北逃。次年正月,史朝义穷蹙自缢,叛乱始平。叛乱历时七年余,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唐朝从此由盛转衰,北方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牛李党争
唐代后期以牛僧孺和李德裕为首的朋党之争。双方结党基本上都不是基于共同的政见,而是通过各种关系建立起来的。两党对进士科都十分重视,在执政时,两党也均做过一些有益的事,但对于严重的社会矛盾却无心解决,派系间的斗争削弱了中央的力量,使外重内轻的局面愈发严重。旧说,宪宗元和三年(808),牛僧孺、李宗闵对策时因讥讽宰相李吉甫(李德裕父)而久不得升迁,双方结怨。穆宗长庆元年(821),李宗闵因其婿以关节进士及第,被贬出朝,旧史有谓翰林学士李德裕证成此事者。从此各分朋党,相互倾轧。大和三年(829),李宗闵得宦官之助为相。时李德裕为浙西观察使,被召入朝,裴度荐以为相。四年,李宗闵引牛僧孺同相,出李德裕为四川节度使。此后双方攻讦不休,成为朝中形同水火两大派系,史称“牛李党争”。五年,以维州受降事,两党斗争更烈。李党所为,牛党必斥之。故李德裕虽有善政,亦收效甚微。武宗时,李德裕入朝为相,李宗闵被贬死,牛僧孺亦被贬黜。宣宗时,牛派得势,李党全部被罢斥,李德裕被贬死与崖州,牛僧孺还朝后亦病死。牛、李便各自交结宦官,党同伐异,作意气之争,使国乏诤臣、朝政荒废,加速了唐之衰亡。两大派互相倾轧近40年,据今人研究,认为旧史所述事实谬误颇多。元和三年对策讥弹的权贵指宦官,有与僧孺、宗闵同时以对策被排斥之皇甫湜策为证。长庆元年,李宗闵被贬事,李德裕并未介入,正式此事者为元稹。并认为,牛李党争的开始,最早只能从大和四年李宗闵引牛僧孺同相起算。从该年至大中初元不过十七八年,旧史称四十年亦误。错误在于传世数据多出牛党之手所致。

通典
书名,唐杜佑撰,二百卷。书成于贞元十七年(801)。通记历代典章制度建置沿革史,始于传说中唐天宝末,间及肃宗、代宗、德宗三朝。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典,各冠总论,下系子目,凡有一千五百八十四条,正文约一百七十万字,注文约二十万字。取材博综古今,广采群经、诸史、地志,汉魏六朝文集、奏疏,唐国史、实录、档案、诏诰文书、政令法规、大事记、《大唐开元礼》及私家著述等,皆按时间顺序分类纂次。各典于历代制度多究其原本,明其始末,并引前人议论,参以己见,见其得失,其中以食货、职官、边防各典较为精到。为中国典制文化专史的首创之作,对后世史书编纂影响甚巨。内容略古详今,唐代部分约居全书的四分之一,多属原始数据,其价值不在《唐六典》、《唐会要》等书之下。惟记事偶有遗漏,兵典叙兵法而不载兵制,礼典一门竟全书之半,于体例殊未允当。亦已窜入宪宗朝数事。书约初刊于北宋。

《元和郡县图志》
书名,即《元和郡县志》的原名。唐李吉甫撰。四十卷,目录两卷。书成于元和八年(813)。仿《括地志》体例,以元和时全国行政区划为准,依十道分卷,据四十七镇分篇,篇首各冠地图。分叙以府州为单位,大抵首列户名,次叙沿革,继以府境八至、贡赋,终以辖县建置、去州府里程、山川、河流、城邑、名胜、古迹及历代大事。凡垦田、监牧地、水利设施、工矿盐政、军事设施、病马配备、重要关亭寨障,无不叙及。所记开元、元和户数、乡数、贡物名品、各地境界及去长安里程,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有关自然、经济地理记载,可采甚多。叙述沿革,往往直源《尚书•禹贡》。于南北朝政区及治所变迁,尤为可观。宋以后地图、目录并佚,缺卷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共六卷,故今本三十四卷,其中卷十八、二十五又各存半卷。书初刊于南宋淳熙三年(1176)。

《唐律疏议》
书名。本名《律疏》。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唐律,太宗时修订完成,唐永徽三年(652),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并设有问答,成三十卷,于次年颁行。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加刊定,故今所见刊本有永徽以后的地名、职官、名物及避讳字样。全书分十二篇,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五百条。《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为唐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
丁口钱
即丁身钱、丁身钱绢米麦。五代时吴、吴越、闽、楚等国均有征收,丁身钱(米)各国标准不一:吴越每岁每身三百六十文,闽每岁每丁七斗五升,楚征丁钱绢米麦。

三省
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之合称。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存,始于三国曹魏,当时尚书已成朝官,为政务机构;中书逐渐分局问事,却未转为朝官;门下虽渐染指政务,但仍以宫职居多。国事转运需经三省方能施行。南北朝后期,三省分职渐明朗。至隋,中书、门下由宫职转为朝官,尚书执行、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唐初,三省鼎足而立,三省长官尚书令(后为仆射)、中书令、侍中入政事堂共议国政,执行宰相职能;高宗至玄宗前后,三省长官的宰相地位渐为同平章事取代,三省并重的状态遭到破坏,时而中书为重,时而门下为重;三省分权也发生变化,中书出令的权力被翰林学士院分割,门下封驳权分散到尚书、中书,尚书执行权亦转移其他官署。至五代,枢密使成为实际主持朝政之官,进一步分割同平章事的相权。北宋初,政归中书门下、枢密院及三司,宰相不由三省长官专任,三省事务则由他官主判,三省长官只作为最高官员升迁之寄禄官。元丰改制,重建三省,与枢密院共掌大权,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实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任,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门下省审命令、驳正违失,中书省掌进拟庶务、宣奉诏命,尚书省兼施行政令。元祐年间,复并中书、门下二省为一,仍与尚书省统称为三省
安史之乱

唐玄宗后期,重用李林甫、杨国忠,政治腐败,武备松驰;节度使在其辖区内军政、民政、财政无所不统,成为地方割据势力。755年,身兼范阳、河东、平卢三镇节度使的安禄山和部将史思明在范阳起兵叛乱,史称“安史之乱”。安史之乱是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叛军攻占洛阳、长安,黄河流域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经过8年战争,才被唐将郭子仪、李光弼等平定。它成为唐朝由盛至衰的转折点,此后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永贞革新

唐朝后期宦官专政,“永贞革新”是一场反宦官集团的革新运动。永贞元年,顺宗即位后,任用王叔文、王伾、柳宗元、刘禹锡、韦执宜、韩泰、韩晔、陈谏、凌淮、程异等进行改革。革除官吏在正税以外的进奉,罢去宦官扰民的宫市和五坊小儿,并准备夺去宦官手中的兵权。可惜计划被视破,宦官首领俱文珍逼顺宗退位,二王被贬逐,柳宗元等被贬为边州司马,革新失败。历史上也称作“二王八司马事件”。

甘露之变

835年,唐文宗任用李训为宰相,郑注为凤翔节度使,准备内外合势消灭宦官集团。开始,斗争取得一些胜利,但由于李训争于建功,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十一月授意左金吾卫大将军韩约秦称左金吾卫大厅后的榴树上降有甘露,以引诱宦官,围而杀之。但被宦官仇士良现场看破,李训、郑注、韩约等均被杀,文宗被监视,朝廷大权全归北司,史称“甘露之变”。

古文运动

魏晋以来骈文盛行,只注重声韵词藻对偶,不能自由反映现实生活。初唐陈子昂开始用古代散文写文章,到中唐在韩愈、柳宗元的大力提倡下,古文逐渐代替骈文,称为古文运动,古文运动是一个改革文体文风运动。是唐代文字的一项重大成就。


作者: 琥珀仙子    时间: 2007-11-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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