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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在我法学院作学术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郑大考研网    时间: 2015-12-14 09:25
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在我法学院作学术报告
12月11日下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应邀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网络的代际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的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共300余人聆听了于志刚教授的精彩报告。报告会由副院长马松建主持。
报告会上,于教授围绕亲身经历,谈及了互联网的发展阶段及对社会的影响,并在计算机的高速发展中功能和性质改变的背景下,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网络犯罪的两个前期发展阶段,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要求刑法予以关注;在当前网络阶段,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即网络由“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发展到“犯罪空间”,网络平台化成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的根本性变化是“点对点”的犯罪行为成为主流,冲击着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云技术时代的到来再次给网络犯罪提供了代际跃升的机会,云端成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挑战初现端倪,网络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以此为背景,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在发展理念上应当快速从“软件、系统”思维跃升到“网络思维”,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为逻辑起点,突破传统刑法应对网络犯罪的“双轨三点四线”的反应模式,构建制裁网络犯罪的全新罪名体系。他表示,网络不再仅仅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也不再仅仅是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转而开始制约乃至重塑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以网络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度社会化,对于传统刑事立法起着无法回避的弱化、异化、虚化作用,它对于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和影响日益增大。最后于教授从刑法学的角度表达了自身对网络犯罪制裁的看法,即制裁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一是关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法解释,二是关于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司法解释,三是关于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司法解释。他认为社会应正视网络空间刑事法律规则的整体不足,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体系势在必行。于志刚教授还与学生进行了热烈互动,精辟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据悉,于志刚教授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六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成果丰硕,有很高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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