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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系列报道之八:行政法离我们并不遥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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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zg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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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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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系列报道之八:行政法离我们并不遥远 ——...
8月23日至24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主题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众多知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年会。作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新闻中心的学生记者,我们有幸采访到了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敏洁副教授,以下是访谈内容:
学生记者:胡老师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您是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请问您一直都生活在南京吗?
胡老师:我的家乡在山西,我是晋城沁水人。沁水在山西东南部,离河南非常近,所以我也算是半个河南人。(笑)不过我一直都生活在南京,现在也在南京大学供职。
学生记者:沁水的确是靠近河南,两个小时左右车程就能进入河南省,中原一家亲。我们看到近两年您在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极大的建树,那么请您简要谈一谈,您所认为的行政法学的意义或者说是目的体现在哪里?
胡老师:那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是宏观层面,目前中国各方面的发展和建设,都处于一个转型期。在这种大背景下,行政法的深化研究,能够为国家的改革提供来自公法的一些保障,能够更加有力地推动国家建设。为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研究上的支持和方法。
学生记者:的确,我们一听到“行政法”这三个字,可能都会觉得它是比较宏观、抽象的。
胡老师: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二个方面。从微观角度来说,行政法学其实会关系到每个人的实际生活。平时我们可能平时不会与它有什么直接接触,但是比如说遇到“民告官”的一些案子,比如非常有名的秋菊打官司,我就经常让我的学生看,它反映的是实际问题,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再比如说一些生活中的琐事,像是出生登记、去世后的墓地购买等等,整个人生流程的各个方面,你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和行政法有所接触。平时,大多数同学都会觉得行政法学非常遥远,但我要强调的是,它的确可以站在一个很高的高度进行理论指导,比如我之前讲到的行政法学对于宏观建设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许多北京学者可能会有更多的看法和思考。但是,我们的行政法学也可以非常微观,十分具体。比如说我的学生在做一个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调研,原先政府资金不足,那么就可以给民营养老院一些补贴,在养老服务方面加以保障。那在这种类似于合作的关系中到底是采用合同形式,补贴形式,抑或是将民营养老院纳入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这些问题需要研究,学生也感兴趣。老年人权利的保障是公法领域的问题,同时也不一定能以私法解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研究,有时会和心理学有所关联,国外学者有一个统计,关心社会政策的许多都是女性。
学生记者:的确,女性的心思比较细腻,对于这种社会政策问题可能会把握得比较好。您刚才谈了宏观微观两个角度,那请问您第三个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胡老师:受我的导师胡老师的影响,对于行政法学我还有一种综观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某个领域的具体制度的建构,比如公用事业领域,药品领域,铁路领域等。每个领域都有每个领域的特点,这些领域后来可能会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独立的规制部门,再加上原有的行政法的基础作为支撑。这其实也是规制的实际运行,是基础理论在实际部门中的变化、发展。
学生记者:您昨天在研讨会上提到过,社会政策是一种规制工具,那么在规制的过程中,是否会滋生腐败,从而影响到社会政策本身应有的公正性和福利性?
胡老师:这个有很大可能。但那只是一个角度,也就是说社会政策可以作为规制的工具,而非一定就是规制工具。社会政策不能只讲究有效性,它还要求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种需求,或者说是分配正义。社会政策有很大的公平正义成分在里面,与规制有交叉,但只有一点点可以作为规制来考虑。我个人认为规制也不是万能的。
学生记者:我们知道,在行政过程中存在“踢皮球”的现象,许多问题不仅是民众,就连政府也不知道应该归哪个部门解决。您认为就政府规制而言,其顺利实行是否必然要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
胡老师:这个是必然的。但是行政体制改革存在很多问题,非常复杂。比如有的部门需要削减合并,有的却需要独立细化,许多问题同时存在,而且不同领域应当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独立讨论。所以结合第一个问题,行政法并不是虚无边际的,它是很有用的,在改革的过程中,所有的方案都需要结合行政法理论,在实践中进行试行、调整。
学生记者:能不能就您所撰写的《地方性法规中的地方特色研究》,结合实例,谈一谈您对于地方性法规的特色的看法?
胡老师:地方性法规的特色,在社会政策方面就体现得比较明显。比如说国务院近来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个地方制定了很多具有本地特色的、细化的规定。像是浙江省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社会救助,这个在江苏省就没有看到。当然有些事情是不是应该归政府管,这个也有争议。比如南京的低保实施细则就有四五十页,像是手机价值多少元以上就不能享受低保等等,如此细化以及细化的标准都存在争议。对行政部门的实践来说,细化规定肯定是便于操作的,因为这样不存在太多的裁量解读问题。体现地方实际特色,这样能够很好地辅佐社会政策的实行,因而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性是必须的。
学生记者:能够感受到,您作为一个年轻有为的法学学者,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学有着很大的兴趣,那么能不能和我们谈谈您当初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方向呢?
胡老师:本科时我学习的是行政管理,当时学一些行政学、领导学之类的,与宪法、行政法学有一定的交叉。我对这方面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从硕士开始读法学,进行宪法与行政法学方面的研究。本科时关于行政管理的学习也为此打下了一些基础。总之,法学学习,兴趣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际联系紧密一些,学起来就不会觉得枯燥。
学生记者:嗯,我们会牢记法律的实务性。谢谢胡老师。
胡老师:不客气,希望咱们法学院的学生都能成长为中国法学界的栋梁之才。
(供稿人:楚亦斐 许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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