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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州大学关于遴选、认定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指导教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9316小鱼    时间: 2014-5-29 15:12
标题: 郑州大学关于遴选、认定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指导教师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院(系)、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切实保证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导师制实施细则》(校教务[2008]23号)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及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认定工作说明
    1.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自第一学年开始实行导师制,将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基础学习与基本科研能力训练(第一阶段)和临床学习与二级学科培养(第二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导师一般由非临床学院的教师担任,第二阶段导师由各附属医院的临床专业教师担任。
    2.依据临床医学专业学科发展规划及参照以往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导师遴选情况,本年度拟遴选第一阶段导师380人、第二阶段导师175人,名单分布见《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遴选分配计划》(见附件1)。
    3.对以往已经获批七年制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若目前未指导七年制学生,须重新参加申报遴选;若目前正在履行导师职责,须填报《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学校将进行重新认定。
    二、申报导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七年制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具有丰富的基础医学(或相关学科)或临床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工作年限至少8年以上(含8年)。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能力强。近5年内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具备一定的科研经费或条件。
    4.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如有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或发明专利,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5.专业技术职称应为副高以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附属医院一般应有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的同等条件优先遴选。
    三、 遴选及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通过本人所在院(系)、附属医院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申请表》(见附件3)或《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2.院(系)、附属医院初审推荐。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并填报《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申报汇总表》(附件4)或《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导师认定汇总表》(附件5);
    3.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复审评定。审核申请人的教学及科研水平,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评定工作。
    4.审核批准。教务处将复审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放聘书予以确认。基础学科导师任期一般为3年,临床学科导师任期2 年。
    四、导师职责
    1.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与管理,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七年制培养目标的要求,随课程进展指导学生解决学习上的问题,选读相关科目,以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广度与深度,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自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结合导师的科研工作,组织科研小组,进行科研能力训练,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科研设计、数据处理、撰写论文和总结报告的能力;第一阶段指导学生至少完成1篇科研论文、综述或调查报告,鼓励学生在专业杂志上发表。
    3.在第二阶段,导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重点指导学生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操作能力和临床科学研究能力训练。同时要保证学生临床技能训练的质量,确保所指导的学生临床技能考核成绩达到优良。指导学生至少完成1篇科研论文、综述或调查报告。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和完成毕业答辩。鼓励学生在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或综述等。
    4.每学期结束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写出简要的工作小结。
    5.第一阶段,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不多于5名。第二阶段,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仅限1名。
    五、导师工作考核
导师考核工作严格依据《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导师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六、工作日程安排
    1.6月2日至6月6日,进行个人申报;
    2.6月9日至6月13日,院系、附属医院进行初审,并于截止日期当天17:00前将上述初审通过材料连同汇总表一并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中心230房间)。
    3.本学期结束前,学校完成复审、公示及最终认定工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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