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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复试刚结束的中山大学2012年刑法复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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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大考研网1
时间:
2012-4-11 10:03
标题:
【转】复试刚结束的中山大学2012年刑法复试试题
首先,要特别谢谢版主大人,他/她真的给了我很多帮助……嗯,好人一生平安
其次,给学弟学妹一些复试资料
复试真题:
笔试部分
论述题三道
1.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犯罪与刑罚是否具有循环定义?如果有,请说解决办法,如果没有,请解释理由。
2.窃取自己所有而由他人持有的物品学界的几种学说?你认为该当何罪?
3.刑法第133条款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于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受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的限制,往往很难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证明被害人系当场死亡还是因逃逸致死,因此,为了避免此条款成为虚设条款,因而不需要逃逸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存在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就是用该加重的法定刑。观点二:必需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使用款三。 以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为出发点,你认为上述哪种观点更为妥当?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今年的论述题跟去年有两道题重复,所以一定要重视真题。
法律英语:中译英 两个法条原文,一个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个是“挪用资金罪”款一
法律英语的备考建议就是,一定要把我国刑法全文的英文版背诵下来,就算背不下来也要熟读,单词一定要会,尤其不要放过那些平时很容易被忽略掉的罪名。
面试部分:
抽题形式:
一道法律英语,要求读一遍,然后当场翻译,我抽到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英文法条
面试,抽两道题,我抽的一道是“如果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犯罪,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如何处理”,一道是“对于累犯和犯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和有组织暴力犯罪而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你认为该条款是否过于苛责,说明理由”
然后,老师还问了一道刑诉的题,律师辩护权是否源自于被告人的权利,这道题我答得不太好,还是自己学业不精吧……
面试的时候一定要真诚,不知道也不要紧张,但一定要谦虚,你可以直接告诉老师说对不起,我不知道,老师可否换个题目,但是一定不要硬答、瞎答,这也是面试老师告诉我的,老师们都很和蔼,虽然全程表情严肃……
还有就是,中大复试刷人是很厉害的,所以初试成绩好的孩子千万不要掉以轻心,排后面的孩子也没必要灰心,争取复试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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