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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方法到方法论——以刑事科学为场域的反思 [打印本页]

作者: 郑大考研网1    时间: 2011-8-5 10:24
标题: 从方法到方法论——以刑事科学为场域的反思
主讲人:张旭,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人: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刘德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5月21日晚7点至10点,法学院模拟法庭里座无虚席,法学院的部分老师、同学及实务部门的有关同志都在认真地聆听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旭教授关于刑法学方法论的精彩报告。
张教授认为,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人,刑事法学界也开始有意识地反思自身的发展思路、检讨研究方法中的不足与缺憾、探索适合刑事法学的方法与方法论。在刑事法领域,方法的研究受到关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刑事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刑法学研究队伍的壮大、学科从整体上不断走向成熟,人们必然要关注更多的问题,研讨诸如刑罚的本质、法律解释的原则、刑事政策的选择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这种思索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及其对刑法学发展的影响,那就是“刑法学研究方法落后制约了刑法理论的创新”。虽然很难说改革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就能解决刑法学面临的所有问题,但从研究方法方面突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路径。二是研究方法本身的重要性使然。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探索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视角。研究方法选择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研究的结论和效果。三是基于对刑法学研究现状的反思。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带有浓重的“注释刑法学色彩”,犯罪学因缺少与实践的联系途径而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强,犯罪学的深入发展需要找到立身安命的根基。
    在分析方法论的问题源起之后,张教授以刑事科学场域为视角,对方法进行了透视分析。认为方法在一般意义上扮演着分析工具与研究路径的角色,但在法律的语境下又有不同的认知。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律语境下的方法是对预设的法律予以认识和解释的途径,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语境下的方法则被理解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即对法律现象予以认识和把握的方式。我国学者郑永流认为,前者是法律方法,后者是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其致力于法律的合理、有效适用;而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律的方法,其着眼于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张教授认为,尽管法律语境下方法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之分,但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方法指向对像不同,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认识问题的路径这一工具属性。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将方法引入刑事科学场域,并深入把握刑事科学场域中的方法。在刑事科学场域如何理解方法,张教授认为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两种方式。“根据法律的思考”是指根据实然的法律规范,以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为手段将一般性法律规范合理地适用到特殊行为中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过程。这一思维方式充分体现了法的规范性,侧重于刑事科学的规范属性的思维进路。“关于法律的思考”是指从更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并综合运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领域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跨学科研究法律的思维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发的非规范性,即法的事实、经验及处于规范、事实之上的价值因素。“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侧重于对刑事科学的事实与经验及位于规范、事实、经验之上的价值因素进行思考的思维进路。尽管如此,方法本身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每一种特定的方法仅具有有限的解释能力,二是方法的适用本身不能体现出关于方法使用的规则与要求。这就要求,需要在不断引进新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建构在各种方法之上的刑事科学方法论,对于方法问题的思考必须站在方法论的层面上进行。意义有三方面:首先,从方法走向方法论将更新刑事科学的思想和理念。    “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侧重于刑事法律的应用,而规范的存在这一知识形态作为应用性的学问也构成了刑事科学的基本存在形式。因此,如果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从更加广阔的社会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完全有理由坚持如下的观点:人类对于犯罪的控制,上策在于预防,在预防与补救、打击同时开展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优于补救、打击,中策在于补救,即以各种方式进行事后补救,下策在于打击,即单独依赖刑事法律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其次,从方法走向方法论,将有效消除刑事科学内部存在的知识壁垒。刑事科学位于社会科学知识链的下游,本可以汲取上游人文、社会科学的丰富知识,但随着学科的细化,“人人都在象牙塔里往牙尖里钻,其认知面越来越窄,难以做出大学问”。以刑事一体化的眼光看待刑事科学的整体与各个分支学科的关系,或许能够在体系上冲破各分支学科原有的封闭与自足的束缚,能够推动刑事科学对犯罪问题的全面、系统、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最后,从方法到方法论,标志着理性与成熟的刑事科学在逐渐形成。
    在此基础上,张教授谈了几点关于刑事科学场域下方法论建构的思考。他认为,应当以刑事一体化观念为指导建构刑事科学方法论。在刑事科学框架内,研究内容应当全方位考虑。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只有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出发,才能获得更为理性的认识。犯罪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刑法的惩罚是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重视预防,形成打防并举观念,做到宽严相济,就会改变对“严打”、死刑的误解,促进“严打”的终结和死刑的废除;只有坚持刑事一体化精神,才能有效处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才能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只有从刑事一体化理念出发,防控犯罪的公正和效率才可以得到相对和谐与兼顾。在刑事科学框架内,研究方法应当全方位考虑。这就需要兼顾“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和“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刑事科学的研究者当然应该有这样一种理论自觉:不仅仅要关注“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做好刑事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工作;更要认真对待“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根据刑事法律之外的多学科知识,构筑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如犯罪学研究、刑事政策学研究),并形成刑事科学的思想与理念。张教授认为,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由理论假定、学术立场、方法论体系及实践功能四部分组成。刑事一体化是刑事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假定。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学术立场,形式上重在建构方法论的分析模式,实质上则凸显研究者的人文关怀。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方法体系是对刑事科学所涉及的诸多方法的“使用说明”,它可以回答在何种情形之下,运用何种方法更为适当的问题。刑事科学法学方法论之原理的实践功能在于法律解释与评价。法律解释功能是“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侧重对刑事法进行法律解释,使之与个别、特殊行为相结合,并应用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及法律论证等思维方式的过程。评价功能更多从“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出发,依据众多人文学科的知识探索犯罪现象,反思现有法律规范与理论的不足,把握刑事科学的规律。同时,方法论的这两种实践功能是互相补充的:“根据刑事法律的思考”可以拥有特定的评价功能,“关于刑事法律的思考”也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解释功效。
    刘德法教授对张教授的讲座做了精彩总结,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莫洪宪教授做了高屋建瓴的点评。莫教授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刑事科学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做了深入细致的讲解。
    张教授的讲座赢得了与会师生的一致好评,启发了同学们的思维,同学们积极提问,氛围活跃。张教授、莫教授对我院学生的优秀表现十分赞赏,鼓励同学们报考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本文稿根据同学的笔记及相关资料整理,未经张旭教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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