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 | 内容 |
1988 年 |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
第 2 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 |
1993 年 |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国家 |
第 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
第 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 |
第 6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
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
第 8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 |
第 9 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 |
第 10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 |
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 |
1999 年 |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
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第 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
第 15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
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
第 17 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
2004 年 |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 |
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 |
第 20 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 |
第 21 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 |
第 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 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 | |
第 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
第 24 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
第 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 |
第 26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 |
第 27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 |
第 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 |
第 29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 |
第 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 |
第 31 修正案:增加国歌 |
指导思想 | 基本制度 | 经济政策 | 具体制度 | |
1988 |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
1993 | 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1999 | ①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②邓小平理论 | ①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
2004 |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②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①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 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全国人大代表组成;③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④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⑤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⑥国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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